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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7
此“安排会见”制度的出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安排会见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基于前述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之考虑,此“安排会见”制度有两点值得检讨:一是“48小时(5日)内安排会见”究竟是指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5日)内让辩护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还是侦查机关应当至迟在48小时(5日)内作出允许会见的安排?从立法本意来说,应该是前者;但是,有的侦查机关故意将其理解为后者,从而加剧了实践中会见的难度。二是不分具体情况,允许侦查机关对所有的案件安排律师在48小时(5日)内会见。当初有关部门作出如此规定,可能是为了让侦查机关能尽可能地赶在律师会见之前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然而,如此限制,既反映了侦查机关试图通过限制律师会见权以便获取口供的陈旧观念,又使得律师在赴侦查机关办理会见手续的当天基本上无法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只能等到第二个工作日甚至更久才能去会见,这既增加了律师的工作负担,同时还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
基于上述对法治国家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之分析,笔者主张,将我国的“安排会见”制度修改为:“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立即安排其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如果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正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从事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场的辨认、现场勘查等侦查活动,应当至迟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律师可能利用会见机会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串供等非法活动,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权的时间至多不超过5日;在绑架罪以及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中,如果律师会见可能对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危险的,在此危险被排除之前,侦查机关有权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立法规定的“安排会见”制度与日本的“指定会见”制度颇有些类似。两者的立法本意都是以允许会见为原则、限制会见为例外;在具体操作上,都要求辩护律师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然后侦查机关对同意会见的指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不同意会见的则不予安排。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侦查机关曾长期滥用“指定会见”制度限制律师会见权,从而使得允许会见是原则、限制会见是例外中的“原则”与“例外”颠倒。这与当今我国侦查机关常常以“办案人员出差”、“领导不在”等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如出一辙。但是,不同的是,在日本,辩护律师对侦查机关滥用指定会见制度限制会见频繁地向法院提起准抗告;在法院频繁判决侦查机关违法的前提下,侦查机关指定会见的频率逐渐下降,而且指定的方式也不再局限于书面指定,传真、口头、电话等更为灵活的指定方式也被允许,从而使得侦查期间会见难的问题大大缓解,实践中侦查机关与辩护方的对立也随之减少{10}。这种通过程序性裁判的方式解决侦查机关肆意限制律师会见权的问题对于我国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作者简介】
陈学权,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1]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意见。
[2]参见:Moran v. Burbine, 475 U. S. 412,1986.
[3]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07;徐静村.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57.
【参考文献】
{1}拉·别尔金.刑事侦查学随笔[M].李瑞勤,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69.
{2}日本司法研修所.刑事辩护实务[M].王铁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67.
{3}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张凌,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17,114,116.
{4}麦高伟.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9,91.
{5}徐显明.国际人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09.
{6}伟恩·R·拉费弗.刑事诉讼法[M].卞建林,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85.
{7}森际康友.司法伦理[M].于晓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61.
{8}陈学权.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J].中国司法,2005,(9) :61.
{9}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5,305.
{10}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4,135
{11}郎胜,熊选国.荷兰刑事诉讼法(节译)[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4.
{12}李永然.台湾“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Z].台北:永然文化出版公司,2003:873
{13}王天民.台湾辩护律师会见权研究[J].江汉大学学报,2009,(2) :68.
{14}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5.
{15}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Z].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9.
{16}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Z].纽约:联合国出版物,1993:前言.
{17}法国刑事诉讼法典[Z].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2.
{18}Jacqueline Hodgso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A Comparative Account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rime in France[M].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2005:131.
{19}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6.
{20}陈光中,汪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1) :130.
{21}王胜明,赵大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5,234.
{22}王丽丽,孟澎菲.新律师法:叫好之后还有隐忧[N].检察日报,2008-1-21(05).
总结:诉讼法论文: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研究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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