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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二、故意接受标准
到了80年代,“最低联系”说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1980年的“国际大众公司诉伍德森”一案中, 最高法院将“有意接受”(Purposeful availment)作为判定“最低联系”的一个基本标准:即如果被告为自己有利益有目的地利用法院地的商业或其它条件,以取得在法院地州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而得到该州法律上的利益与保护,则该州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这种标准实际上是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和可预见性。最高法院在以后的案件中将这一标准限定在三个方面:(1 )被告是否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条件(had purposefully availeditself of the benefits of the forum state);(2)原告的诉因是否产生于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行为;(3)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
三、营业活动标准
美国一些州的长臂管辖权法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产生自被告在本州的“营业活动”时,州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至于被告在州内的“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标准则由法官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1](P47—49)。在美国, 有关“营业活动”产生了大量判例法,有关法官在对“营业活动”是否构成“最低联系”时所作的过于自由宽松的解释,受到其它国家的强烈批评。
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立之后,经过半个世纪的繁衍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美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使长臂管辖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美国法院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至Internet案件中。但这种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严重阻碍了国家间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从一开始就受到许多国家的反对,他们纷纷指责长臂管辖权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院与Internet相关的司法实践
随着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得到迅猛发展,涉及网络交往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从80年代中期到1999年短短的十余年间,美国法院受理的Internet案件就高达百余起[3]。笔者根据Internet 的特点把这些案件大致分为两类, 并列举部分相关案例以从中考察美国法院对Internet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态度。
1.涉及Email、BBS或Chat Room的案件。
案例一:California Software V. Reliability Research,Inc.
这是美国审理的第一例Internet案件。在该案中,位于内华达州的被告通过Email和BBS散布了对原告的诽谤言论, 因而被控侵权。 该Email被发往加州,BBS的内容可被包括加州在内的所有网络用户看到,加州法院据此行使了管辖权。加州法院在该案中还指出:“现代科学技术使全国性商业活动变得简单易行,即使是一般的商业交易也会导致法院对网络案件管辖权的扩大。”[3]据此可以看出, 加州法院主张网络联系使长臂管辖权得以扩大运用。
案例二:Codt V.Ward.
在该案中,康涅狄格州法院运用了“营业活动”标准,认为被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聊天室利用虚假陈述诱导原告购买股票满足了与康州的“最低联系”,从而对非居民被告行使了管辖权[3]。
2.涉及网址的Internet案件。
案例三:Bensusan Restaurant Corp.V.King.
原告是纽约州一家著名爵士乐俱乐部“蓝记号”的拥有者,被告是密苏里州一家同名俱乐部的经营者,被告利用自己在密州的Web 站点为其“蓝记号”俱乐部作广告。原告向纽约州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纽约法院认为拥有一个可被全世界访问的风站并不构成管辖的基础, 如果被告没有针对纽约州的“进一步行为(AdditionalActivity)”,并且从纽约州获取利益,就不构成对纽约州的“最低联系”,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该案的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3]从该案可以看出, 纽约州法院运用了“有意接受”标准。
案例四:Inset System,Inc V.Instruction Set,Inc.
本案的原告是康涅狄格州的一家软件公司,被告是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科技公司。1996年原告在康州法院起诉,称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因是被告在Internet上设立的站点使用了“inset.com”的域名。 被告认为康州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在康州既无雇员,也无经营机构。而法院认为被告设立的站点可以被康州在内的世界各地的人们访问,康州有约10,000人可能访问了该网址,而且其站点上的广告也构成了对康州的重复商业引诱(solicitation of business),根据康州“长臂”法案和“最低联系”原则,法院拥有管辖权[3]。
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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