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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案例五:Cybersell Inc.V.Cybersell Inc.
位于亚里桑那州的原告和位于佛罗里达州的被告是两家同名公司,原告向亚里桑那州法院起诉,称被告侵犯商标权。法院认为根据本州“有意接受”标准,有必要对被告的网址作出定性,结果被告的网址被认定为被动型网址,法院据此拒绝行使管辖权。上诉法院对此裁定持肯定态度,认为被动型网址不构成对法院地的“营业活动”,因而亚里桑那州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3]。该案中的法院对Internet 案件中的长臂管辖权作了创造性的发展,即把网址区分为被动型网址(passive site)和互动型网址(interactivesite), 并主张对互动型网址行使长臂管辖权。
案例六:Candlestick,Inc.V.Candlestick,Inc.
被告是一家位于加利弗尼亚的体育用品公司,该公司在加州设立了域名为“candlestick.com”的网站用于商业经营。 被告在堪萨斯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同时被另一家同名的公司控告侵权,此前被告在堪州没有商业活动,在宾州也只是刚刚同意向那里的一所大学提供运动衣。宾州法院认为仅有网址与该州的联系并不构成足够的联系,法院要行使管辖权,还需要其它的联系因素,向州内大学提供运动衣不属于最低联系,因而宾州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堪州法院却认为可被该州访问的网址已经构成了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足够根据[4]。从该案可以清楚地看到, 美国不同的法院对相同的事实却作出不同的判断。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关于Internet案件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美国法院关于Internet案件种类繁多,既有关于网址的案件,也有关于Emai、BBS和CR的案件;既有关于合同的案件, 也有关于侵权的案件。
第二,美国法院对Internet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但已将长臂管辖权扩张至Internet案件中,只是在具体的管辖基础上还存在分歧,反映出一种百家争鸣的势头:有的法院主张根据“最低联系”原则行使管辖权,有的法院主张根据“有意接受”标准行使管辖权,也有法院主张根据“营业活动”标准行使管辖权。但何为“最低联系”,不同的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 有的法院认为Email、BBS和CR均构成与法院地的“最低联系”,但有的法院持相反的态度,还有的法院把网址区分为被动型网址和互动型网址,主张互动型网址构成与法院地的“最低联系”,而被动型网址则不构成“最低联系”。
评析
在Internet构成的网络空间里,什么是管辖权的合理基础?网络接触是否构成“充足联系”等成为困扰各国法院的难题,国际上也未形成一致认可的管辖权规则,有些国家的法院仍将Internet案件视同传统案件加以解决(注:我国在1998年的“恒升诉王洪”案中就是根据传统侵权行为地行使管辖的。),而美国法院在处理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案件时,仍试图沿用国际制鞋公司案的判例模式, 将长臂管辖权扩张到Internet案件中。
由于管辖基础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效益,因而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作为一项高速发展的崭新技术,Internet给社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任何一项因素被确定为Internet案件的管辖基础, 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并促进Internet的发展。
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司法主权,因而国际社会缔结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公约的行动进展迟缓,但某些连结因素禁止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1998年3 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秘书处召开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美国“营业活动”标准受到与会国的普遍反对,有的国家指责美国把这一标准作为一般管辖权原则滥用,特别是将其扩张到与营业活动无关的案件中。
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的本质是域外管辖权,由于它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一直受到其它国家的猛烈抨击。随着人类共同利益的增强,国际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和国际利益的优先已成为一个突出的趋势[ 5](P11—18)。在信息时代,网络接触无孔不入,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运用意味着“域外管辖权”的过分扩张,其结果必然导致全球所有法域都对Internet案件具有管辖权,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的泛滥,这既有损于国家司法主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国际争端。此外,这种域外管辖权也很难得到其它国家的认可。
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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