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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最后,检察机关对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法院通过再审予以纠正,既重新树立了法院裁决的权威,也重新塑造公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可,此所谓“不破不立”。司法腐败是国家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必须予以铲除。从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看,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并非有人认为的那样,“检察院抗诉的目的是,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要求法院修改裁判,纠正错误。”(注:黄松有:《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9日,第3版。)的确,抗诉目前仍然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监督的确是通过个案的纠错来实现的。但这等于说,检察院是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表,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恰恰相反,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其终极目的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民事检察监督就是要保证国家的民商法律,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不折不扣地得到实施。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司法权威是由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威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威共同构成的,这两个权威缺一不可,否则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目的不是要削弱乃至损害审判权威,而正是要维护和保障审判权威。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监督活动,促使审判机关纠正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裁判不公问题,纠正影响审判权威的因素,从而恢复或增强审判权威。检察机关是通过自己有效的法律监督活动,在维护审判权威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检察监督权威,最终达到提高和保障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任何通过损害人民法院审判权威来提高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威和意图和做法,都会最终损害国家司法权威。
从实际情况看,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数量与法院裁判的纠纷数量相比,是微乎其微的。以抗诉案件数量最多的1999年为例,全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商海事案件)有506万件之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仅有13910件,检察院抗诉案件数量占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0.0027%,还不到万分之三。1999年,法院再审民事抗诉案件6970件,其中,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共5767件,占再审总数的82.7%。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数量之低表明,检察监督远不足以损害法院的权威,同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判决的比例之高表明,检察院抗诉效果良好,也表明法院改正错误判决的决心和力度。可见,民事检察监督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裁判,从而坚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综上所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法院和检察院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并导致实践中的冲突,已经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这一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法院或者法官不得以立法不完善为借口拒绝监督,检察院或检察官不得以此为由放弃监督。拒绝监督和放弃监督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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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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