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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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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这部分以政治宪法学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为主要对象,分析这一理论的内在矛盾与困境。虽然政治宪法学派内部也有左右之分,[7]但是他们都以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为靶子,忽视宪法文本对自身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突出宪法的政治性、否定宪法的法律性,并反对“宪法司法化”。[8]归根结底,政治宪法学必须对中国现行宪法定性,而其基本结论是中国当前并没有一部宪法,至少没有一部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试想,一部不能乃至根本不需要适用的宪法究竟算什么意义上的“法”?即便这个结论未必是某些政治宪法学者的本意,但这恰恰是其立论不可避免的推演结果。事实上,如果要回避这个结论,那么这个理论就让人“看不懂”了;如果它的主张和它所否定的规范宪法学其实并无本质不同,那么我们其实并不知道它要主张什么,甚至也不知道它究竟要反对什么。

(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回潮

政治宪法学的共同特点是喜欢搬用一些虚构的整体主义(holistic)概念进行宏大理论叙事,进而得出论者想得出的任何结论。政治宪法学尤其青睐的概念是不可能约化为个体的颇为神秘的“主权”。这个概念虽然在现代宪法学中早已“过气”,[9]却被某些学者升华为整个宪法学的核心。在他们看来,宪法不是别的,正是关于主权的规则体系,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10]谁都知道,对于一部共和宪法而言,最终主权必然在于“人民”,如何在宪法上真正落实“人民主权”,也就成了中国宪法学无法回避的“整体性问题”。[11]问题在于,“人民”是谁?整体主义意义上的“人民”是完美无缺、不会犯错的,因而也是至高无上的;“人民”所拥有的“主权”自然也是至高无上、不可约束的。然而,这样的“人民”既不会说话,也不能行动,更不能自卫,因而它注定需要被某个更为实在的机构所“组织”、“领导”或“代表”,宪法“主权”也就顺势落到体现“人民”意志的代表者和组织者手上。如此,则“主权”的结构和定位摇身一变升格为宪法学中最重要的课题,从中也就不难推演出全国人大与执政党的“双重(主权)代表制”等政治意味十足的宪法解读。[12]

既然“主权”话语本身带有浓重的政治学色彩,中国宪法也就成了和一般法律没有共同语言的“政治法”—或更准确地说,一部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获得实施的政治宣言。但问题在于,这套话语一开始就是被学者杜撰出来的,因而也就注定了其后的推演其实只是学者的自说自话。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是虚无缥缈的,现实中存在的就是你我这些看得见、摸得着、各自利益和立场未必一致的凡夫俗子。既然都是有私欲、会犯错的普通人,任何真实存在的人或由其组成的机构都不配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主权”。政治宪法学的起点是从一个虚构的“人民”那里衍生出无处生根的“主权”,进而不得不把这种只有一贯正确的上帝才有资格行使的权力赋予某个凡人构成的实体,人为将“主权”与人权的对立引人宪法研究,甚或让自己陷于如何制约不可制约的权力之苦恼,实则所有这一切都是从一个错误而危险的出发点带来的自寻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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