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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2.适用对象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在适用对象上也存在区别,体现各地区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倾向。中国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适用的对象不包括物:18岁以下的青少年、精神病人、喑哑人、吸毒者、酗酒者、犯罪习惯犯、游荡懒惰成习而犯罪的人、花柳病或麻风病的病患以及某些特定性犯罪的行为人、受缓刑宣告以及假释期的人。
而中国大陆的保安性措施主要适用于: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而有再犯危险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因年龄不满 16 周岁而不处罚的青少年、患有性病且有传播危险的卖淫嫖娼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注射或吸食毒品成瘾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人、利用职业违法犯罪的人。
3.宣告与执行
保安处分的宣告与执行存在三种模式:保安处分与刑罚同时执行;保安处分与刑罚相互替代执行;保安处分和刑罚中择一执行。
中国台湾实行的是保安处分二元主义,明确刑罚与保安处分之间的区别,其保安处分的裁判与宣告均由“法院”作出。在中国台湾,因年龄满 14 岁或丧失辨识能力、行为能力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保安处分的执行可以起到补充刑罚的作用,此外的其他保安处分措施都可与刑罚并科执行而不能单独实施,即使并科保安处分和刑罚时在执行上有所变通,执行其中一种到一定的阶段,法院裁定不再执行另外一种,但这并不意味着单独执行保安处分措施。另外,这些措施大多规定在刑罚执行前予以实施,这样的规定充分发挥保安处分对被处分人的教育与改造,以使刑罚的惩处效果更好。
虽然中国大陆的保安性措施依据来源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但所有措施都由行政机关具体决定、宣告和执行,属于行政制裁而非刑事制裁,与刑罚有质的区别。因此,中国大陆不存在刑罚与保安处分在适用上交叉、代替、并科等问题。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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