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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保安处分的措施有拘束人身自由与非拘束人身自由两种,应该在立法上区别对待。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通过拘束手段来维持社会的安宁,很容易侵犯人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8 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应当写入刑法典或者制定单行的刑事法律,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着力平衡国家对社会法益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依靠罪刑法定主义保障人权,单靠行政力量去实现保安处分容易导致过度看重社会法益的保护而侵害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甚至出现以保护社会法益为名而行侵害公民权利为实的极端现象。
设置非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的目的强调改善教育而非限制自由,不要求将受处分人拘禁在一定的场所而是继续生活在社会中,因此可以将这类保安处分措施的立法权、启动权交给行政机关。这类措施的受处分人并不脱离社会,因此,其受到的实际限制比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要小的多;另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适用于纷繁复杂的情形,如果采用僵硬的法律束缚其手脚,很难达到其设立的目的;另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难以实现所有处分均由法院裁定宣告。由于具体保安处分是由行政机关予以执行的,在长期管理社会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施以何种措施可得到更好的教育效果有丰富经验,其本身也有相对法院而言更灵活的决定、执行程序,因此相对于法院而言更能满足非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的要求。总体而言,我国要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体系上、内容上都要有所修改和完善,为山九仞,岂一日之功,需要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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