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09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理解,即“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客观上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发卡银行的催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所以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如此严格的条件,立法缘由在于:首先,让持卡人了解自己的信贷情况,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为的是避免将那些遗忘信用卡借贷情况而逾期未还的善意透支人进行刑法处罚。其次,信用卡行业本身是一个风险产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对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远高于其他利息,高收益本身就存在着高风险,银行必须接受持卡人由于某种客观因素导致的无法归还透支款的风险,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必须规定严格的条件,避免刑法处罚过于宽泛,将民商事行为进行刑事评价。再次,从司法解释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规定的变化,也可以看出,司法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罪条件作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增加了并明细了银行的催收等要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催收”是恶意透支客观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理由如下:首先,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文理解释”是刑法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要条文字面含义不违背刑法的基本规定和明显的违背常理,则一般采用“文理解释”,《刑法》条文中明确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客观行为,就应当照此字面含义规定来认定其客观行为的要素。其次,对“恶意透支”这种本质上源于金融业的高风险的投机行为原则上应当限制使用刑罚,“催收不还”要件使恶意透支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具备了此要件才确定构成了对财产权的侵犯,规定此要件意在限制刑法处罚的范围,避免善意透支人员因客观的因素或者遗忘而导致的逾期未还行为而遭受刑法的处罚。再次,若是将“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作为选择要件之一,认为“催收不还”的要件或有或无,仅仅是为了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该“恶意透支”的法条则存在重复表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卡银行的“催收”应当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一。
标签: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