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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⒇何彩萍:“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独立定罪的法理探析”,载《榆林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1)冯军:“刑法的规范化诠释”,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22)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23)[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8页。
(24)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始,对生命权绝对性的分析就一直作为一项固有的基本人权而备受重视。自洛克和卢梭到当代的自然法学家,他们都论证了生命权是人权之首,是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具有绝对性,不可任意地抛弃和被剥夺。
(25)常健著:《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
(2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2页。
(27)张明楷著:《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28)判断违法性,根据台湾地区刑法学者陈子平的观点,指对于行为及结果是否“客观上”违反整体法秩序,即对于行为之法的反价值(否定)之判断,因此,其判断必须是“客观的”。所谓“客观的”,指对于“行为”加以违法性之判断时,是将行为人之主观人格分离,而仅就该当行为本身为对象,客观上判断是否为整体法秩序所允许。参见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17—218页。
(29)林山田著:《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7页。
(30)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0—301页。
(31)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32)德沃金主要强调了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和地位,而法律原则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在法律问题面前我们应当考虑道德的因素。参见[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1页。
(33)马小红著:《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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