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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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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关于刑法与民法(私法)的衔接、协调问题,论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是主张明确区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例如,有论者从宏观层面入手,对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归属作出分析,认为刑法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的是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两者性质不同,对于民事违法行为同时危害了社会的情况,首选的公法调整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从而否定“刑法民法化”这一提法。第二种则是主张将民事与刑事责任相融合,如有论者认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在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立法上都有所体现;完善我国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刑民责任关系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研究

与会代表对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刑事政策、罪刑规范的司法适用、立法规定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探讨。

关于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成因,有论者认为,主要有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公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而也有论者则认为民主监督不力是我国腐败犯罪严重化的根本原因。根据这些原因,与会代表进一步讨论了预防的对策。

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本届年会研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关于对腐败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的问题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论。部分学者们指出,职务犯罪现象猖獗、查处力度非常有限与法律的宽容态度有关。“零容忍”是反腐败犯罪的基本思路,应正确领会“老虎苍蝇一起打”策略,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进行适当的政策性限缩解释。但有论者则认为,中国尚未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支持“零容忍”,中国特色的多元规制体系可以应对轻微腐败,“零容忍”在我国缺乏现实可能性。折中观点则认为,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是一个良好的态度而非理性的认识,可以持“有限容忍”的刑事政策,容忍对严重的腐败犯罪不适用死刑、对轻微的腐败行为不适用刑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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