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刑法的界分、协调与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其特殊性,与相关部门法如何界分以及衔接、协调一直是刑事法理论和实践探讨的热点问题。

关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界分问题,有论者基于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标准,认为对于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区分应当确立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划分的实质标准是其法律调整对象,划分的形式标准是其法律调整方法。界分并不抹煞相互的衔接、协调问题。有论者指出,目前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存在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三个缺陷;还有论者则认为,刑法在部门法协调上存在过于强调国家本位、忽视规制手段的综合性以及立法过度与立法不足并存三个问题。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有论者从刑法的谦抑性、经济性和动态开放性出发,认为未来的刑法改革应当调整经济犯罪的构成、建构复合性刑事责任体系以及明确部门法界限,实现法律规范独立性和互动性的统一。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公法的衔接、协调问题,多位论者发表了见解。有论者认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基于尚未确定的特定犯罪的推定、基于已经认定的已然不法的推定两方面,但这些推定不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对刑事诉讼立法严肃性以及当前减少审前羁押的双重考量,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废弃社会危险性概念。关于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论者认为我国法律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没有确定的刑法指向,使得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责任条款与刑法典之间不协调、不衔接。对此,有论者认为,在规范内容上,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认定犯罪的前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可以相互转化。还有论者从行政刑法的角度提出了“实用主义的行政刑法”的概念,主张通过制定与刑法相衔接的“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标准来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