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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浅析

编辑:

2014-04-22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张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体应当不仅包括被害人本身,还应将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被害人主体纳入权利行使主体的范围。这不仅是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和文理解释可以直接得出的结论,而且这一主张并不必然导致与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相悖,也不会导致该权利被无限制地滥用。此外,基于特殊防卫权设定的紧急而特殊的情况,在行使特殊防卫权之时,非被害人主体实际上处于与被害人主体相似的心理状态和危险态势之下,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赋予这些主体行使特殊防卫权符合并体现了刑法公平、谦抑、人道的基本价值 。因此,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防卫应该是公民,而不当仅仅局限于被害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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