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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共犯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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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犯关系时,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处理;不能证明构成受贿罪共犯时,对于关系密切的人依照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那么,介于共犯和单独犯之间的状态,即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在没有证据证明与关系密切的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时,对于“该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处理?下面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关系密切的人是近亲属,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亲属收受贿赂。根据《纪要》第五点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然在近亲属的要求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因此,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竞合,根据上述观点依受贿罪共犯处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关系密切的人是近亲属以外关系密切的人,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由关系密切的人单方占有。根据《纪要》第五点及《意见》第七条规定,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情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必须是双方共同占有,才构成受贿罪共犯。因此,若近亲属以外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财物后单方占有,即使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构成受贿罪。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没有共同占有财物,即使知晓近亲属以外密切关系人利用自己影响力受贿,不构成犯罪呢?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实施了帮助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行为,主观上有帮助关系密切人受贿的故意,在刑法理论上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片面帮助犯,根据共犯理论,以实行犯的行为定性,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帮助犯),依帮助犯理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时,“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均知情,但又没有与关系密切的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如何处理?下面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关系密切的人是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均知情,尽管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但是,由于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财产关联关系,根据上述论述,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依受贿罪处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片面帮助犯,依帮助犯理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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