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编辑:sx_houhong

2014-04-22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我国实践中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的现实意义。

一、假释制度的诞生和历史沿革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原型为英国的流放制度。英国政府一般都把罪犯的流放到殖民地美国或澳大利亚。罪犯被统一拘留在当地的刑事集中营里,这些集中营里的生活条件非常的恶劣,而且对罪犯的羁押实际上是无期限的。1790年,亚瑟·菲利蒲被任命为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他上任之后发布命令,对其中表现好的罪犯,决定免除其刑期的一部分,并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这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被英国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他认为罪犯在量刑时无法准确地估量罪犯养成自我约束习惯及对罪犯进行改造所需要的时间,因而量刑应当是开放的,即罪犯服刑时间应以罪犯改造表现而定。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麦克诺奇创立了累进处遇制度,假释作为其所创制的累进制中的一级而正式出现了,当罪犯累进达到一定级别之后获得假释的资格,麦克诺奇因此被称为“假释之父”。

(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

1854年,英国著名的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在借鉴吸收麦克诺基改革经验的基础之上,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IsrihPrgoressivesystem),简称为爱尔兰制。他把罪犯的刑期分为四个阶段,其包括独居监禁、杂居劳动、中间监狱和得到“释放票”后附条件的释放。其中第四个阶段就是假释制度,他创立并完善了对假释罪犯的监督考察制度,规定对不遵守假释的罪犯应当撤销假释,继续服刑。从而将价值制度与赦免制度、刑满释放最终的区分开来。1869年,纽约的埃尔米拉建立一座教养院,正是在这座教养院中,假释制度最终得以在美国生根发芽。187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ar Reofrmatoyr Act),这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 到1944年左右,美国所有的州和联邦基本都确立了假释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假释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是历史的偶然,其生根发芽,茁壮成长,都源自其背后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撑,是和刑法学理论整体发展的步伐相一致的。

(一)犯罪原因观的变迁

刑事人类学派诞生之后,犯罪的原因被完全归因于犯罪人自身。基于这样的犯罪原因观,犯罪人犯罪是必然的,是先天决定的,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宁,犯罪人最好是能够给终身与社会相隔离,这也不利于假释制度的诞生。直至刑事社会学派产生之后,人们终于认识到犯罪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环境,至此人们不再将犯罪的这种罪恶仅仅归因于犯罪人自身。既然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那么就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犯罪人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适当时候,将其附条件的释放到社会也就是自然而然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事情。犯罪原因观的转变为假释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空间。

(二)刑事责任理论的进化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