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4-04-25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办公场所之所以不成其为“户”,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多人出入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人身侵害,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因而不宜作为“户”加以特殊保护。而人行天桥下乞丐用硬纸盒、木板等简单搭建的栖身之所,虽然简陋,甚至属于“违章建筑”,但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受宪法保障的公民住宅,因而属于刑法中的“户”。总之,对于刑法中的“户”,应从宪法所保障的住宅权角度出发,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在同一意义上进行把握。[12]
不过,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很重,而入户盗窃不过是入罪的情节,法定刑要轻得多,因而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确定。故而,《盗窃解释》将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进行同样把握,存在一定的疑问。
二、“入”户的认定
《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必须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场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理论与实务中,有认为,只要是以犯罪目的入户的,如以强奸目的入户后抢劫,都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13]有指出,行为人出于其他动机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如为了报复伤害他人、强奸妇女目的入户,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有基于合法目的或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成其为“入户抢劫”;[14]有声称,应将“入户抢劫”限定于为“抢劫”而入户,为强奸等目的入户后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15]有主张,应限于以财产犯罪目的入户,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16]有言道,“将‘入户行为的非法侵入性’作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把握的重要特征。从实际情况看,其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非法闯入或潜入他人的住所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显见的非法侵入性;另一种是行为人故意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意图,凭借谎言或伪饰骗得应允进入他人的住宅后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藏的非法侵入性;”[17]等等。
相关推荐:
标签: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