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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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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办公场所之所以不成其为“户”,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多人出入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人身侵害,不至于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因而不宜作为“户”加以特殊保护。而人行天桥下乞丐用硬纸盒、木板等简单搭建的栖身之所,虽然简陋,甚至属于“违章建筑”,但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受宪法保障的公民住宅,因而属于刑法中的“户”。总之,对于刑法中的“户”,应从宪法所保障的住宅权角度出发,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在同一意义上进行把握。[12]

不过,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很重,而入户盗窃不过是入罪的情节,法定刑要轻得多,因而相对于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确定。故而,《盗窃解释》将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进行同样把握,存在一定的疑问。

二、“入”户的认定

《两抢解释》指出,认定“入户抢劫”必须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场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理论与实务中,有认为,只要是以犯罪目的入户的,如以强奸目的入户后抢劫,都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13]有指出,行为人出于其他动机目的非法侵入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如为了报复伤害他人、强奸妇女目的入户,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只有基于合法目的或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成其为“入户抢劫”;[14]有声称,应将“入户抢劫”限定于为“抢劫”而入户,为强奸等目的入户后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15]有主张,应限于以财产犯罪目的入户,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认定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16]有言道,“将‘入户行为的非法侵入性’作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把握的重要特征。从实际情况看,其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非法闯入或潜入他人的住所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显见的非法侵入性;另一种是行为人故意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意图,凭借谎言或伪饰骗得应允进入他人的住宅后实施抢劫犯罪,入户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藏的非法侵入性;”[17]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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