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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破窗理论”的提出,受到了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警务司法部门更是将该理论中的应对之策大量运用到警务实践当中。以纽约市为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纽约市政府和警察署先后创造性地实施了“秩序维护警务”、“计算机犯罪统计信息系统”和“新生活项目”等多项整治恶劣治安环境的措施,多年下来效果十分显着。{6}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从1993至1999年,纽约市的谋杀罪发生率下降了40%,抢劫罪发生率下降了30%,入室盗窃罪发生率下降了25%。{7}“破窗理论”不仅在美国本土获得广泛运用,同时也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借鉴。例如,在英国的哈特尔浦市,当地警察局在1994年运用“破窗理论”实施犯罪治理,至1995年实施一年来成效明显,整体犯罪率下降45%、一般盗窃案降低71.5%、汽车盗窃案下降68%、一般刑事犯罪降低63.5%。{8}
“破窗理论”向我们揭示了解决“破窗效应”下的犯罪滋生问题,关键在于对无序环境的清理和整顿。如果政府和区域内群众自治组织(团体)能够积极采取干预措施对早期破乱的社会环境和无序状态加以管控,将不良行为诱发犯罪的环境因素及早消除,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同类不良行为的再现和部分犯罪现象的发生。在现代社会管理体制下,对于无序环境的清理,那些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警察无疑担当着主要职责。然而,假若仅仅依靠警察的常规性管理而没有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无序环境的清理也难以奏效。因此,运用“破窗理论”应对无序环境诱发犯罪的问题,至少需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警察通过实施规则性干预来预防和减少无序现象,二是警察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强化社区的自我控制力。{9}
二、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破窗”表现
依据“破窗理论”的观点,一种无序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犯罪发生的诱因,但是,对于该种无序环境的界定,威尔逊和凯琳建立的传统“破窗理论”基本着眼于微观层面上的无序现象,如随地涂鸦、垃圾遍地、寻衅打闹、肆意围殴等等。但就我国当前流动人口犯罪的现实而言,其“破窗”之处并不完全都是微观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
(一)相对剥夺条件下的权利漠视
长期以来,以户籍制度为标志的城乡两极化模式将大量流动人口与其工作和生活所在的城市隔离,同时也为流动人口贴上了另类(甚至是异类)标签,使得流动人口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就连就业范围也遭遇了诸多限制,多数流动人口只能选择各类基础性工种,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脏、累、粗、差”工作,从而形成了同一区域内明显的机会不均等、社会不公平的局面。虽然暂住证制度的实施使流动人口的流动合法化,但流入城市以后,无法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由外地人向当地市民的彻底过渡,并受户籍制度残余的影响,使得流动人口在政治参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等诸多方面都与城市居民存在很大的差距,也正是这种现实差距造成了对流动人口群体相对剥夺{10}的普遍化,使其应有的平等权利遭遇漠视,根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例如,在政治权利上,流动人口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一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本地户口是决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的根本前提,只有拥有本地户籍才能享有这一基本政治权利。基于当前户籍管理制度的现状,流动人口不可能成为流入地选区的选民,同时也由于长期工作生活在流入地,也难以回到户籍地参与当地政治生活。因此,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流动人口往往被排斥在政治生活圈之外。
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同时,城市现代文明的发展成果也逐渐被农村居民所认同和接受,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自我价值意识等都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现实生活中相对剥夺的种种情形,流动人口不得不忍受平等权利的无端漠视甚至剥夺,日积月累下形成了反社会性格和心理障碍,从而为逐步演变到犯罪行为埋下了祸根。特别是在平等权利遭遇漠视以及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的情形下,心理调适不成功的人在“穷途末路”时往往会采取以恶治恶、以暴治暴的极端方式来满足自身权利(利益)的“公平”实现,犯罪行为也就在这一系列因素的综合因素作用下滋生开来。
(二)现实生存环境的脏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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