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2-11
在佛学的哲理教义中,曾有“有因必有果”之说法,所谓世间任何一事,皆非无端而生,一事之发生必有另一事的存在或出现作为其产生之条件,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论特殊介入因素。
一事之“果”必定有前事之“因”的存在,在刑法学中,对于事后应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之果时,也必然要求存在“刑法评价下”的“因果关系”联系着的“因”。现实中产生了应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之果时,此事件之起因必然存在,其因果关系并不脱节或者违反世间原理,但在刑法上,我们却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因”是否能够在刑法上被认定为其与之后发生之“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评价将会成为影响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将会受到刑事制裁的关键所在。此时,在判断其前后两因素之间的联系时,怎么样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和专业角度去认定分析,确是存在着模糊与争论的。我们将以下边这个案例为主线展开一系列的讨论,案例简介如下 :乘客张某某坐公交车与司机陆某某发生争吵,端了司机陆某一脚,陆某反身打张某的时候,公交车失控,撞死了路上骑车人袭某。至此,从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常识来判断,张某与陆某的行为都导致了袭某的死亡,从常理而言,张某与陆某对于龚某之死都是存在着现实联系的:张某殴打司机,足以影响司机正常操控公交车,致使公交车撞向路中的骑车行人袭某致使袭某死亡,此无可非议;陆某身为司机而未尽一个司机安全驾驶之责任,在被殴打之后起身反身去还击殴打张某,致使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失去控制,公交车撞向路边的行人龚某致使袭某死亡,此也是铁定的事实。
然而对于这个案例我们所讨论的重心在于:依常理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张某殴打司机致公交车失控后撞死袭某,张某的行为于袭某的死亡之间肯定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对于陆某的行为而言,陆某的行为作为一特殊的事件介入了张某行为与袭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之间时,陆某这一作为特殊性的介入因素出现,是否影响了刑法上关于张某行为与龚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之认定?陆某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在此案中对于袭某的死亡又存在着怎样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评价?
各方争论之观点
本案中的乘客张某,实施了造成行人龚某死亡的危害行为,正常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与龚某的死亡之间自是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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