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19
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日,又称起诉犹豫、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其所犯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等原因而暂时不起诉,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
设立考察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检察机关便不再对其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结;反之,检察机关便对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一国刑事案件的增加与司法资源缺乏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案件分流,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缓和社会矛盾、教育改造犯罪人等目的,检察机关借鉴法院审判案件中适用的缓刑制度创立暂缓起诉制度,其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有条件、附考察期限的不起诉制度。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的建立除了现实需要外还包括有法理依据,其中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起诉便宜主义为暂缓起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一,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刑罚观经历了由报应刑到目的刑的转变,国家启动刑罚权的出发点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和惩罚犯罪分子,更多的是出于对恢复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这一终极目标的考量。从宏观层面看,刑罚权的设立、运用是为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甚至消灭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从微观层面看,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并非单纯的以恶报恶,而是希望犯罪人在承受刑法之苦后能够改过从善,回归社会。目的刑刑罚的兴起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暂缓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法定义务,同时没有放弃追诉的权利。这种潜在的刑事追诉给犯罪嫌疑人以法律威慑力,同时,暂缓起诉制度给行为人一次避免因其犯罪行为而被“贴标签”的机会,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和回归社会,能够在动用刑罚权之前即达到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目的刑主义预防和矫正的社会防卫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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