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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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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第二,起诉便宜主义为暂缓起诉制度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机会主义,是指追诉机关对已经查明有犯罪事实、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各种情况,认为不需要追诉,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早期,各国刑事诉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一旦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达到起诉标准,那么公诉机关必须提起公诉予以追究。但随着社会发展,案件与日俱增,如果完全遵循法定起诉主义,不论案件大小、罪行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害性大小,凡是符合追诉条件都必须起诉则势必影响刑事诉讼的总体效率,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容易造成因短期自由刑适用增多而扩大被关押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反而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因素,不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也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在这种背景下,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现代大多数国家在保留起诉法定主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暂缓起诉制度汲取了起诉便宜主义两大优势:既能够灵活适用以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又能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来决定刑罚的适用与否,有利于刑罚个别化和犯罪人的矫正回归。

、我国学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都已经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在案件分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收到显着成效。

暂缓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三种情形,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利。除罪行轻重外,参考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环境等来决定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即表现为适用法律因人而异,有违平等原则。第二,暂缓起诉制度构成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定罪权是法院独有的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涉,任何人由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被追诉条件之后,实际上是否有罪的判断应由审判机关——法院作出。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其认为有罪、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的暂不起诉,使得检察机关先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这已经侵犯了法院审判权。第三,暂缓起诉制度实际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制裁,暂缓起诉制度的存在让他们看到“希望”,实践中极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的情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暂缓起诉制度,从2000年开始部分地方检察院已逐步开展暂缓起诉的实践探索,但学界仍有学者质疑暂缓起诉制度的合理性。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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