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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2500字:人性基础

编辑:sx_yangk

2016-01-05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刑法论文2500字

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质是在裁量刑罚过程中要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最终使对被告人裁量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以及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即裁量刑罚时应当对被告人各方面的罪行情况诸如主观、客观等方面了解完全后予以科处刑罚。下面,笔者拟就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性基础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产生体现了人类的利益追逐与追逐利益的方式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依据犯罪人差异而进行个别化处遇,使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如何从人性的角度去理解犯罪与刑罚的对应性和适应性呢?笔者认为,关键应该从人本性的利益追逐这一方面进行理解。

犯罪是一种带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可能不同的是,原始社会的犯罪主要是对同类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进行侵害,在现代社会的犯罪不仅把人身健康和生命作为犯罪对象,而且把社会财富以及其他一些利益作为犯罪对象。基于这样的威胁存在,就需要刑罚的产生,来对这种造成社会威胁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这可以被称为是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如果说人们可以用保护和发展自己的需求来解释刑罚权的产生,那么同样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用人类的本性利益需求与满足利益需求方式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论证。作为现代社会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自社会中人类的本性,而非单纯地动物中本能的反应。所以,人类社会中对犯罪的惩治,并非是单纯的“同态报复”的体现,如果把此理解为基于本能反应的一种“纯粹的报复”,那么此种惩处就和自然界动物简单的本能反击一样,是一种没有限制的反击,很难说是保护利益所受侵害的程度与刑罚的强度相适应。作为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类,我们的任何利益需要都只能在社会中,在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流、交往中,以其他社会成员所容许或认定的方式才能得到满足。任何人,包括历史上最专制的暴君在内,如果其满足需要的方式不能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支持和认可,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按人类的方式生存。所以,社会中的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要采取一些行为方式来满足自身本性的需求,不断地在采取行为方式满足利益需求,一旦哪一次的行为方式超过了社会中其他人所能容许或认定的程度,就会受到惩罚。人类这样一种以满足自身特有的需求为基础,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得到其他社会成员一定程度的认定或容许,是一种社会的公平、合理与人情感的冲突。从人的情感角度来讲,作为人实质的一方面自己是一个生物,有本能的一些需求,就会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去满足自身的需求来生存或生活;但是社会是由公平正义理念在支撑的,所以不可能放任一个社会成员无限度地索取,所以两者发生了冲突。为了从这种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那么就需要对人处以刑罚时应该是和犯罪相对应的。正如康德所说的:“公正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述如下:‘外在行为需要这样:根据普遍法则,你的抑制的自由行使能够和他人的自由并存’”。在人类独有的此种满足需求方式的决定下,所表现出来的对侵犯自身或他人基本存活条件的反应方式的容许和认定程度,是刑罚合理限度的尺度,应该作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人性方面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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