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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2500字: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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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人类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改变而变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因此,基于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那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笔者认为主要是人类的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于此方面的转变所导致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于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变化所导致的刑罚种类的变化

在人类刚刚脱离原始状态的初期,生产力水平特别低,物质生产能力也很低,所以社会中存有的物质财富很少甚至可以说是没有。那么,在这样社会中的成员,除了自己的生命之外可以说是一无所有,社会成员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尽量维持自己的生命,使其持续的时间长一点,这就是此种社会中成员的本能。因此,剥夺社会成员生命的刑罚方法应该是当时社会中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刑罚处罚方法,因为社会成员自己掌握的东西很少以致刑罚对象具有单一性,所以不难想象在那时的社会中会出现“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情景。可以说此种的“同态复仇方式”是符合当时社会的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的一个表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物质财富大幅度增加,所以生活在此种社会中的成员们手中所掌握除了自己的生命之外还出现了其他一些东西,比如可以交易的货币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价值的财物。特别是私有制的产生,个人手中的私有财物不断增多。在代表社会主流价值的社会成员中,社会地位和财产逐渐取代了生命的延续成为人类本能的结构需求中需要满足的首要内容。所以刑罚的对象开始摆脱了单一性,走向了多样化,即刑罚的实施对象开始由生命扩展到了货币等一些有价值的财物以及社会地位。正是由于刑罚所实施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导致除生命刑之外财产刑和地位刑等刑罚种类的出现。所以,人类利益追逐以及追逐利益方式的变化带来了刑罚种类的变化。由于刑罚种类的变化,那么具体刑种所表示的严厉程度就不同,因此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的具体内容就显然要发生变化。

(二)基于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变化所导致的某些打破人类认定或容许限度的方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了变化

追逐利益方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了变化亦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了变化。由于评价某种犯罪行为施以何种严厉程度的刑罚就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根基的,所以此部分的变化则必然引起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利益本身与追逐利益方式的变化如何导致了某些打破限度的实现需求方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变化呢?笔者认为,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着,由于财富总量以及生产财富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中一系列的制度也不断地构建了起来,例如出现了税收制度,行政方面的一些制度。这些变化正是人们此方面的变化所促使的。社会财富的总量是在不断增加,但是并非每个社会成员所得到的社会财富是相等的,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成员毕竟是少数,掌握较少财富的成员渴望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他们的主流需求,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税收制度积累一定的财富来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尽量使掌握社会较少财富的成员享受到社会的进步。而且处于社会管理者统治下的社会成员需要安定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那么一些社会中的成员为了抛开整个社会的主流需求去实现超越限度的自私的个人利益追逐,所以某些的方式行为在现代社会之前的社会状态下未被评价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此时则被评价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逃税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审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等,都被纳入到了刑罚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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