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houhong
2014-03-20
中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分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原则即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都遵循的原则;一类是特殊原则即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录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此可知,中国公务员录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原则,是实现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的前提条件,也是落实公民或公务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证。公务员录用公开是指,除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外,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录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录用的全部过程以及录用的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公务员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务员录用的录用部门、职位和人数;拟招录公务员的责任和待遇;公务员录用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录用标准;报考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间;公务员录用公开考试的内容、考试的范围、考试的时间、考试的地点、考试的方式和方法;公务员录用的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等等。一般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和法定刊物等渠道来发布招考公告,考生本人可以公开查询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也会张榜公布。公务员录用公开,一方面可以最广泛地动员群众参加公务员考试,扩大招录部门选择的范围,尽可能选拔出适合公务员岗位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考试的透明度,便于社会进行监督,保证公务员录用的客观公正,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录用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公务员录用中的体现和反映。公务员录用的平等是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地位的平等,公民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也就是说,公务员录用的平等原则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享有按照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依法成为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这里的平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机会平等。凡是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公民,都有同等机会申请报考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少数民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受到适当照顾),不得任意剥夺公民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权利。二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在决定公民是否符合招录标准的时候,只根据考试成绩及其他能力、品行等标准,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或者受到歧视待遇。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处于较为落后的状况,为了做到实质上的平等,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照规定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三)竞争原则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四条都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务员录用受到编制和职位空缺的限制,公务员招录的职位是一种稀缺资源,竞争由此产生。公务员招录部门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让所有符合报考资格的公民都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参与竞争。考试本身就是一种竞争,是报考者之间知识和能力的竞争,且这种竞争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有序进行的。一般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程序比较复杂,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严格,它比以往的推荐选调方法更为科学、合理和有效。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实现优胜劣汰,选拔适合公务员招录职位的优秀人才,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公务员素质;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公民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凭借真才实学获得成功,杜绝不正之风。
(四)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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