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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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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一)民营化能够高效合理的进行社会资源配置。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之前,世界各国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国有公司或者企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的承担者经济或者社会的压力。“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形式的变化,原有国有企业中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如效益低下,亏损扩大等。为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开始对部分国有企业推行民营化。到目前为止,韩国已经进行了五次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运动。”民营化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力量的崛起而发生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大众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公共事务的不满,“权力产生腐败”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国家权力参与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由于权力本身运作方式的复杂性,导致了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带来的缺乏灵活性的弊端。而民营化的力量本身由于其本身对盈利目标的追求,其在责任承担以及社会管理方面,比固有力量更易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民营化能够收缩国家力量,防止力量的分散。我国当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均衡。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还相对滞后,整个经济的发展依靠粗放的加工业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进行艰难的外汇入超。国家的发展需要力量的投入,而公共事务的管理本身需要国家力量的投入,此时,民营化的进行则有效促进了国家力量的抽身,促使其将国家紧缺的资源投送到需要发展或者救助的领域。

三、行政法视角下民营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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