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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探讨

编辑:sx_houhong

2014-05-07

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对民营力量的要求,本身是与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项原则——比例原则——息息相关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的性质以及权力的属性都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发生变异。从国家政权产生之初的集权专制统治模式,到近代资产阶级领导下的民主革命,将分权,控权的理念融入到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而形成的典型“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国家统治管理模式。要言之,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实也是一个权力大步后退,权利奋勇前进的过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营化”问题成为以权力分立理念指导下,国家权力萎缩的最后阵地——行政法学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浪潮冲击了古典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构筑的传统行政法概念,民营化的政策将许多承担公共任务的公营企事业列入民营化的名单。”

一、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基本概述

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问题,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化问题。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经营事业范围的萎缩以及程度的浅涉,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参与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到以前国有经营事业范围导致竞争环境下的败退,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干预范围以及程度的退却,社会愈发成为一个自治的群落。国家权力的退却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干预的放弃,因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化和社会化为主体,以公众满意为标准,打破政府垄断,引进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民营部门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从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的实质来看,就是在社会公共事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使民营力量在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中得到有效地利用,并将民营力量纳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体系,“使政府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中心互动治理结构,从而达到善治的目的。”多种力量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中,使得国家力量的投放广度以及投射的深度,有着更为广泛的自主选择和支配的自由。但是与此同时,国家力量的收缩,是以公共事务得到良好的管理为前提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共事务在民营化力量的经营下得以有序的进行;其二,民营力量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经营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以及措施本身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对一般社会主体影响最小。这就要求国家力量在社会公共事务上是形式上的“撤退”,而是实质上的“裁判者”和“操纵者”。对民营力量的要求,本身是与行政法中很重要一项原则——比例原则——息息相关的。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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