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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7
(一)行政法应加强对民营化过程的监管。民营化是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以及机制转型的重要契机,但是“通过民营化使许多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分期分批的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优化了所有制结构,促进了经济整体的发展。但在这一进程中它同时也会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他们大肆隐匿侵吞国有资产的最后良机”。行政法作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其本身对行政权和国家力量退却的社会公共事务本身依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二)行政权应在民营化过程中积极引进竞争机制。竞争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机制。同样,国家力量在收缩之时,其撤出的“阵地”应该让更多符合一定资质的民营力量参与其民营化的过程。行政权一方面要保证多方民营力量能够参与到这样的一个进程中,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不应对任何一种民营力量歧视,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一切企业,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居民公共服务领域,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在选择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对原来垄断性的服务企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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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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