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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500字:执行的法律监督

编辑:sx_yangk

2015-11-11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公共政策论文500字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主要适用于经济性犯罪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刑法从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单位犯罪以及实现罚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的角度出发,大幅度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仅次于自由刑的一种刑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与立法相悖的情况,由于刑法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或者十分抽象,或者确定了判处罚金数额的一定标准但在执行中却有一定的幅度和弹性,直接导致了罚金刑判决和执行的司法操作不够规范。2005年至今我市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3554件5910人,占全部判决数的46%,其中单处罚金153件332人,并处罚金的3401件5578人,占适用罚金刑的94%。就罚金刑判决后的执行情况,我们走访了一个基层院,该院2005年至今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244件435人,其中单处罚金5件21人,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处罚金239件414人,执行率不足10%,其中判实刑、高刑期的及判决书上注明限期执行罚金刑的,几乎均未执行。

这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多,隐患多,执行难且缺少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原刑法的立法限制,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的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一、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判前商议,先缴后判,程序倒置

刑事审判中,法院为保障罚金刑的执行,通常会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协商,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询问被告人能否缴纳罚金,待被告人缴纳或承诺缴纳后,法院才进行判决。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先判决后执行的诉讼程序,也违背了法治国家对法官中立性的要求,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直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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