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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本文讲述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主体范畴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和内容予以关注,但是却忽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问题。我 们可以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带来的道德满足和人类进步而进一步展望,企业社会责任是每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实 体乃至于个人都应当对社会承担的义务。从财富实力、经营规模、社会影响力、公众认知度等方面看,跨国公 司和个体工商户恰居“大”“小”两端,它们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制上并不一致。但作为企 业社会责任主体的地位是相同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主体;跨国公司;个体工商户
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当前国际社会中包括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在内各国的共识。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1999 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全球契约计划”是在 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长期以来,人们 把研究目光主要集中于类似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内容上, 而对于另一个重要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主体问题却疏于考 量。本文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进行法律本质上的界定, 并对跨国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主体问题进 行具体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主体:从公司、企业到经营者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次起源于美国,系英国 学者欧利文·谢尔顿在美国进行企业管理考察时,于1923 年在其《管理的科学》一书中提出的概念[1]。企业社会责任 英文译为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 (CSR)。根据元照英 美法词典的解释, corporate释为“法人的;公司的”,而 corporation在英国一般是指“法人”,在美国则通常在“公 司”一意上使用。美国称公司为Corporation,其含义为依 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 体,包括市政当局法人、非营利法人、商业公司等法人社 团。我们一般所谓公司在美国法中称为商业公司,即busi- ness corporation。我国学者和媒体等在实践中则将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 (CSR)或称为“公司社会责任”,或称 为“企业社会责任”,却并不将其译为“法人社会责任”.
在我国学术界,人们通常基于研究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根据需 要分别使用“企业社会责任”或“公司社会责任”,其实质 内容并无区别①。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也承 认自己会“有时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术语”。而关于公 司的社会责任的定义,如“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 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是公司不仅负有 经济与法律上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负起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 责任。公司不应只是经济性机构,而且也应是社会性单位; 公司追求经济目标之时,必须兼顾社会使命。”类似定义 中,都无法界定出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区别,如 果以“企业”来替换“公司”,也同样通顺,但是社会责任 主体范围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对于“企业”一词,学者考察认为,“在立法上,各国 基本上不对企业的概念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也极少从法律主 体甚至组织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 使用企业概念,从而使企业概念表现出不同的含义。甚至在 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关于企业含义的理解也可能表 现出较大的差异。”美国出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企业 的解释是:“企业是一种冒险活动或组织,尤指投入财产的 冒险事业。”《布洛克斯百科全书》中,企业被界定为:能够 “提供产品或劳务,这些产品或劳务既能出售达到盈利目的, 同时又能满足公共需要。企业按经济规律行事,也就是说, 试图以最节约的必要资金来谋求实际的产品或劳务量。”我 国学者对企业的理解基本上大同小异,范健教授将商法意义 上的企业概念界定为: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 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 体地位的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法律形式上分为 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由此看来,企业社会责任 的主体内涵显然大于公司社会责任,因为公司只是企业的基 本形式.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 企业社会责任其实是以公司这一企业形式作为基本前提条件 提出来的,它对“公司首要目标是使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 传统观念予以颠覆,提出在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 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然而,从社会契约理论来看,则并不存 在对企业法律形式上的依赖.
综合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 结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理论与实践是建立在公司这 一企业基本形式的运营和治理基础上的,但是随着时间流 逝,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并且已经 发生了重要转变。正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从股东发展到企业 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再发展到政府 部门、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乃至于自然环境、人类 后代、非人物种等等一样,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已经从公司 发展到企业的其他各种形式,我们甚至可以基于企业社会责 任带来的道德满足和人类进步而进一步展望,企业社会责任 是每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乃至于个人都应当对社会承担 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语境下,所谓 企业应当是指法学意义上的最广泛的企业概念,不需要考虑 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其具备“提供产品或劳务”和 “按经济规律行事”这两个基本特征即可。因此,各种形式 的企业,包括传统的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都应当 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其 他经营者,大至跨国公司,小至个体工商户,也都应当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在经营实践中,鉴于财富实力、经营规 模、社会影响力、公众认知度等等方面的不同,它们在承担 企业社会责任的意愿和法律规制上与传统企业具有不同特 征,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二、跨国公司与企业社会责任 按照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跨国公司行动守 则》的规定,所谓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 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 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 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 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或别的因素有联系 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 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 责任。”据统计,世界上最大的200家跨国公司的营业额占 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8%,跨国公司的跨国界内部贸易占世 界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
跨国公司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的高级形 式,它是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长期演进的产物。在全球化持 续深入影响之下,随着妨碍贸易和资本流动障碍的逐渐消除, 从事跨越国界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得到了一个更加充分的活 动空间,实力日趋强大和雄厚。它们支配着大量的资源,有 些巨型公司甚至富可敌国,其决策效应遍及全球。尽管国家 在政治上仍然是主权独立,但跨国公司的
力量穿越国界,扮 演重要的社会及政治职能,大大削弱了国家主权力量。在许 多国家中呈现出政府商业职能不断减弱的重大趋势.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提高销售量和顾客忠 诚度、持续获取丰厚的利润,在国家政府、工会组织、消费 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 组织推动下,跨国公司开始通过制定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 任报告等方式来主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论其主观意愿 如何,跨国公司确实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走在其他形式 企业之前,成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领头军。跨国公司对与 其合作的供应商等商业伙伴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客观上发挥了 积极督促作用。然而,在另一个层面上,跨国公司又成为推 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阻碍。由于跨国公司的各实体系分属 于各自所在东道国的法律主体,在法律上相互独立,跨国公 司可能对通过其内部安排所获得的法外利益缺乏相应的义 务,更缺乏义务履行的制约机制。以****保护和提升****享 有水平为例。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对**** 的保护和发展存在诸多正面影响,包括增加就业机会和缩小 贫富差距等,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跨国公司侵犯****的情 况确实存在。由于跨国公司难以抗拒丰厚利润的诱惑,辅之 以对其社会力量予以限制的法律法规付之阙如,****便不可 避免地成为利润牺牲品。这种状况在****意识高涨的时代背 景下显得愈发突兀和不合时宜.
鉴于其独特性,以及其在世界经济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经济的发展中日益增长的作用,跨国公司除了应承担一般意 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外,还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承担起更 多、更直接的社会责任,在对其母国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之 外,必须对东道国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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