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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本会计准则解析及启示

编辑:sx_wangxd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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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成本会计准则解析及启示

成本一直被认为是企业的内部信息,不需要进行披露,也不需要进行管制,但世界上许多国家却制定了成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日本、印度等,而在这些国家中以美国的成本会计准则最为系统和规范,因而对美国成本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有助于了解成本是否应该被管制以及应该如何管制,并从中得到一些对我国成本会计实务的启示。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发展历程及具体内容

  (一)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美国制定成本会计准则的想法由来已久。20世纪初期,美国联邦政府就开始希望通过建立会计标准,来管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规范以成本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成本分配方式和数量,以保护政府免于为货物或服务过度付款的风险。早在1916年,军火制造商税收法规为了确定应该对军火合同供应商的利润征多少税时,就明确规定在确定政府合同利润时,哪些成本可以被确认。政府采购官员也根据此规定确定在联邦成本类合同中哪些成本是可以补偿的。从1934年开始,财政部颁布了法规“财政决定极点5000”,该法规由政府合同官员遵守。法规定义了各种各样的成本类型和不允许成本,并且为联邦政府采购合同提供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1942年,陆军和海军部联合出版了一套成本原则,被称为“绿皮书”,规定了成本分配的原则。194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替代了国防采购合同中的绿皮书和T.D. 5000规则,它规定了各种成本的可行性以及关于成本应该如何分配的一般原则。在1959年,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被修订,被修订后的武装部队采购规则(ASPR)更详细、明确地介绍了成本分配规则,但是承包商在成本计量、分配方面仍旧被给予了广泛的自由。这些规则与今天的联邦采购规则(FAR)的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国防采购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20世纪50年代前,在国防采购合同中虽然出现了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但国防采购合同主要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进入50年代后,为了调动合同承包商的积极性,成本补偿性合同开始取代固定价格合同成为国防采购合同的主要形式,到60年代,成本加成的定价思想已经应用到所有的合同类型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就迫在眉睫。1968年,国会在考虑1950年的国防产品法案是否应该延续时,海军将领Hyman G. Rickover在国会上作证说,由于缺乏对合同成本的定义以及转移方法的控制,要查明某一合同上的利润几乎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国会为国防采购合同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使这些成本能够被计量和控制。于是,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成本会计原则。当时,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以美元价值为基础的军事采购合同,而且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是必需的,因为缺少这样的准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和合同执行中的困难。证据表明没有这样的准则,政府难于估计和比较竞争公司间的合同价格,不同的供应商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成本计量和分配的会计方法。而且,提供的证据表明,一旦供应商获得合同补偿,执行准确的审计就很难,因为有时供应商在投标中提出的成本和他们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向政府索取的成本不同。提议者们认为已存在的各种控制成本和超额收益的法规(包括1951年的重新谈判法案和谈判真实性法令)不足以保护政府的利益。众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的报告中认为,由于缺少统一的成本会计规则,在本质上增加了采购成本,因而不能有效地阻止超额收益。1970年,总审计局(GAO)向参议院银行和货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国防产品法案的报告认为,在合同价格协商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合同成本的正确核算是必需的,并且指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例如GAAP)不能满足政府在此方面的需要,因为财务会计致力于一个企业在特定时期的全部经营,而成本是企业全部费用中的一部分向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分配,认为统一、一致的准则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制定这样的准则。同年,国会成立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它是一个隶属于立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委员会由总审计长担任主席,并任命了四个委员。委员会的职责是颁布准则,以使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国防合同供应商在成本会计实务方面保持统一性和一致性。在委员会运行的前十年中,共颁布了19项成本会计准则。
  20世纪80年代,固定价格合同又成为国防采办合同的主要形式,重大采办项目又开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1980年,国会结束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运营,但是,国会没有废除委员会制定的准则,而且准则仍在执行中。由于没有了委员会,在20世纪80年代,国防部履行了维护准则及其附属规则、条例的义务。但是,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固定价格合同再一次经受了失败,它并没有将金融风险和性能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
  1988年,在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中,国会重建了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新委员会隶属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它是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的一部分。重建的委员会被赋予了比原来更广泛的权力。例如,成本会计准则已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应用于所有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不仅包括国防采购合同,还包括其他采购合同;在类型上,不仅适用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合同,其不适用的类型以成本会计准则豁免条款的形式予以规定,并且将准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教育机构。委员会也被给予了制定、颁布、修改和废除成本会计准则的专有权力,而且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的官员有责任确保成本会计准则的绝对地位,保证其他机构的规则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冲突,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防采办恢复了风险均担的成本补偿合同,在民品采购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以使政府和客户共担风险,而且联邦政府开始对国防采办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在1991年的国家国防授权法案中,国会宣布是时候对组成国防采购体系的数以百计的联邦法律进行现代化改革。国会要求总审计局(GAO)成立专家组,以研究在近年来采购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成本会计准则体系,并提出建议。专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后,认为以成本为基础的采购合同仍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部分,因此仍然存在着对成本会计准则和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持续需要。成本会计准则有利于确保统一性和一致性,从而保护政府避免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并且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合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但是,为了适应国防采办制度改革,专家组对成本会计准则的触发条款、范围和豁免条款以及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修订。
  (二)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
  美国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4号条款列示了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现行的成本会计准则包括19项具体准则,大致可以分成三组:一是从总体上对成本会计进行规定的准则;二是处理成本类别、成本划分和成本要素的准则;三是处理间接成本池的准则。具体包括准则401,成本计算、归集和分配上的一致性;准则402,相同目标成本分配的一致性;准则403,总部办公费用向分部的分配;准则404,有形资产的资本化;准则405,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准则406,成本会计期间;准则407,直接材料和直接劳动标准成本的运用;准则408,员工带薪缺勤成本会计;准则409,有形长期资产的折旧;准则410,部门管理费用向最终成本目标的分配;准则411,材料的取得成本会计;准则412,退休金成本的组成和计量;准则413,退休金成本的调整和分配;准则414,作为设备资金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5,延期补偿成本会计;准则416,保险费会计;准则417,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要素的货币成本;准则418,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分配;准则419,独立研究和开发成本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会计。每个具体准则又包括目标、相关概念的定义、基本要求、应用方法、实例、解释、豁免和执行日期。准则是概括性的还是具体性的由委员会视其完成目标的需要而定。

(三)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作为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体系的一部分,联邦法规第48号联邦政府采购规则体系第99章,第9903号条款,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范围类型、放弃条款、披露报表等。
  1.适用范围
  准则通过豁免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非豁免合同应该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成本会计准则的豁免合同包括以下类型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秘密招标的合同;达成的不超过65万美元的合同和分包合同(这里,一个分部发给另一个分部的订单也应该被视作一个分包合同);与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与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机构或办事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由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合同或分包合同;为获得商业项目而签订的不变价格和根据经济价格调整的固定价格合同和分包合同;少于750万美元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而且在合同奖励期,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业务部门没有正在执行任何价值超过75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和分包合同;无法取得经过鉴定的成本或定价数据的、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或分包合同。除此之外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都需要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从豁免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被豁免的合同从承包商上看,与小企业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金额上看,少于65万美元的或虽多于65万美元但少于750万美元并且在合同奖励期间,该承包商的任何业务部门正在执行的任何准则范围内合同价值没有超过750万美元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合同类型上看,合同价格不受成本影响的商业项目或无法取得成本或价格鉴定数据的且以充分的价格竞争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属于豁免合同;从特殊性上看,秘密招标的合同、在美国之外由外国公司执行的北约PHM Ship项目下的分包合同或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以外履行的以及不涉及美国财产的合同属于豁免合同。
  2.范围的两个层次
  如果联邦政府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非豁免合同,即属于准则范围内合同,准则委员会进而对准则范围内合同规定了两个类型——全部范围和部分范围。全部范围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奖励期间必须遵守所有的准则。现在,全部范围适用于单份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以上(包括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的承包商,或者是在以前的成本会计期间全部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的,只要单位获得的一份合同奖励属于全部范围,该单位之后所有的非豁免合同都必须服从于全部范围;部分范围要求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只需要遵守401、402、405和406号准则,准则覆盖范围内合同的营业单位,其没有超过全部范围所规定的界限的,只需要服从于部分范围。也就是说,服从于部分范围的营业单位包括:收到一个超过65万美元的非豁免合同并且在当时的成本会计期间没有收到单个合同超过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或者在上一个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的净奖励少于5 000万美元的。如果一份合同服从于部分范围,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它都服从于部分范围,不需考虑营业单位未来的成本会计期间在成本会计准则地位上的变化。只要一个营业单位收到的一份合同奖励服从于部分范围,该单位在该成本会计期间的所有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奖励都服从于部分范围,除非一份合同奖励触发了全部范围条款,导致该营业单位下一个成本会计准则覆盖范围内的合同服从于全部范围。
  3.放弃条款
  为了增加准则执行的灵活性,9903号条款还规定了放弃条款。其赋予行政执行机构负责人对少于1 500万美元价值的合同或分包合同可以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权利,机构负责人取消成本会计准则应用的决定必须在政府财政年度结束90天内,向成本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并且包括取消原因情况说明书。
  4.披露报表
  准则除了规定承包商合同成本核算的具体准则、适用范围、范围层次和放弃条款外,还规定,准则范围内合同承包商有必要向准则委员会提交成本披露报表,披露他们的成本会计实务。也就是说,对于政府合同承包商而言,他们有义务披露自己的成本会计实务,其成本会计信息不再只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一般而言,披露报表应该由以下营业单位呈递:(1)任何一个收到一份超过5 000万美元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的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营业单位;(2)任何一个公司及其业务部门,在其最近的成本会计期间,收到的成本会计准则范围内合同净奖励总额超过5 000万美元。 披露报表一般应在合同奖励前呈递。准则委员会对披露报表的具体样式作出了详细规定。披露报表由八个部分组成,要求供应商以总括的形式描述成本计算、分配和归集的方法及技术。披露报表的主要目标包括:要求供应商对其成本会计实务作出清晰的解释,对直接计入合同的成本进行定义并且对计入的方法进行说明,对区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方法以及间接成本向合同分配的基础进行描述。承包商的披露报表被递呈后,准则委员会会对其进行审计,以确定该报表是否充分描述了供应商的成本会计实务以及这些实务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表记录了供应商已制定的成本会计实务而且有助于确定其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些变化是否服从于成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呈递披露报表的供应商披露的成本会计实务发生了任何变化,他就必须修改报表,如果他背离了披露报表,他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成本影响申请。
  (四)与准则相关的其他法规
  有关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成本法规除了成本会计准则外,还包括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联邦政府规定,即使政府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需要服从于准则的规定,但仍要服从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和联邦采购规则中的成本原则(FAR)。
  谈判真实性法令(TINA) 于1962年被通过。它不仅适用于军事机构还适用于民用机构,它一般要求供应商和分包商为超过50万美元且能够为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通用性提供证明的合同或合同价格的制定(例如合同改变或修改)提交成本或定价资料。它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条款。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的目的是确保政府与承包商拥有同样的成本和定价信息,以备协商公平合理的价格之用,以及当承包商违背谈判真实性法案(TINA)时政府有权修改合同价格,以保护政府免于超额付款的风险,并且对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成本或定价资料的行为,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FAR主要是将执行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策统一并编撰成法典。它由国防部、总务管理局(GSA)和航天局(NASA)的采购机构联合颁布和修订,并服从于联邦采购方针办公室(OFPP)的授权法案。FAR囊括了目前使用的成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和分包合同的定价以及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成本的确定、谈判和允许的成本原则和程序。共包括五个方面:合同成本的一般性规定(包括:总成本的组成、合同可允许成本的定义、合理性的确定、可分配性的定义、赊购、不允许成本的会计处理、建造和工程设计合同);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原则和过程的应用;有关承包商经营管理中各项成本的规定(例如:与公众的联系和广告成本、坏账、折旧、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研究和开发以及投标和申请成本、保险费及赔偿费、税金;运费成本;销售成本;专利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成本;商誉;由于企业并购产生的资产估价等,共52项,涉及企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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