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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编辑:sx_wangha

2014-03-28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是发展迅速,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和谐音符,关于房地产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投诉总是居于消费投诉的前列。房地产企业作为这一行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适当考虑消费者、承包商、雇员等相关者的利益,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无疑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利益相关者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定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而《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作的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有关企业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历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以“哈佛论战”最为有名。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贝尔与多德两位教授引发了著名的论战,后人称之为“哈佛论战”。贝尔认为企业管理者是只受股东委托、唯股东利益是从的股东权益受托人。多德立即表示强烈反对,在他看来,“企业是既有盈利功能,又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经济机构”,企业管理者不仅受托于股东,而且受托于更广泛的社会,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均负有社会责任。最后结果是贝尔宣布认输,并成为一个忠实的、坚定的承认“企业社会责任”者。

(二)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在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理论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弗里德曼早先的定义说,一个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可能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这是范围最广的定义之一。克拉克森和其他人则在不同的语境下既提出过狭义的定义,也提出过广义的定义。1995年他提出一个广义的总括性定义,说“利益相关者就是一个公司以及他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活动中拥有或宣称拥有所有权、权力或利益的人或群体”。

学者们提倡企业采取利益相关者策略是基于以下原因:即照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使企业变得更加有利可图。这一辩护的否定说法强调,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是在冒险,而与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立则可能危及企业自身生存。第二观点认为,不论公司后果如何都有一种伦理责任,应当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做出恰当的回应。第一种观点带有明显的自利性,我们称之为工具性的;第二种观点则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我们称之为规范性的。

弗里德曼认为,企业肩负一种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遵守职业规则,在不采取诡计和欺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资源从事公开的、自由的竞争而增加其利润。在这些观点的指导下,企业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往往被忽略。

对于弗里德曼的论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创始人科斯给予了最为完美的回答。他认为,任何经济行为都有外部性,并对这种外部性提供了一种“内部化”的解决办法,即所谓交易成本最节省的理论,那就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承担经济行为产生的外部性责任,是必要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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