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1-09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有关管理体制论文。
近两年来,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飞速 发展 ,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对企业年金加强监管,保证年金的安全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且企业年金会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年金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受益人利益。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不仅是保障广大民众老有所养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之举。本文主要研究了改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规范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有所裨益。
(一)相关法规不健全
企业年金处于多项立法部门的边缘,目前还没有一部法规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散见于各 法律 法规之中。在现今对于企业年金有限的立法规范中,仅是十分粗略的规定了其中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而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这种规定成了一种“摆设”,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各方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而且法规条文存在概念模糊、规定笼统等问题。另外,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所应承担的 经济 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没有明确指出。
(二)相关支持政策缺失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即监管机关和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都在热烈地探讨和展望企业年金的发展,而年金受益人和发起人设立企业却没有热情。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是其主要因素。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据,只有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且覆盖范围不全。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也没有具体规定。在无形中使得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大打折扣,也使得受益人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甚至没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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