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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三)企业年金运作缺乏完善的制衡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内存在大量的委托一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链加长,极易引发相互制衡机制的软化。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代理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极易增加企业年金虚假或者不充分信息披露的风险。
(四)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严格有效地监管制度是加大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力度,避免“暗箱操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的关键环节。我国政府在这几年相继发布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的办法且初见成效,但从总体来讲,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且企业年金市场也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年金监管涉及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没有形成制衡关系,使得极易出现多重监管,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情况,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绩效,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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