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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上述五个条件中的第二、三个是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我认为第二个会计条件包含着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会计要求:(1)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2)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3)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而前述五个条件中第三个会计条件涉及到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如我们现在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当时不是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因为我们现在计算的时候,是按照当时划拨补助的价格来评估,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另外,欧盟委员会禁止被调查企业参与易货贸易,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会妨碍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
(二)中国会计在市场经济地位上的突破
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关键是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在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正常调查待遇时,西方国家是相当严格的,被西方国家驳回的原因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员工薪酬制定等。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在会计要求上的苛刻,我们从欧盟对我国铸铁管及配件反倾销案中可见一斑。在该案中,三家中国企业都申请了正常调查待遇(市场经济地位)。但这三家公司的申请都因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而被驳回,公司A的会计账簿未经审计,公司B没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公司C的会计记账方法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出口企业通过会计举证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为此中国会计可以在以下方面实现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1.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早在1997年就加入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我们应该更多地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时也应该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多大差别,中国企业是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事实做帐。中国不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而且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推动者,使国内的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中国的会计改革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从而基本实现了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出口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当困难,而且还可以预测到今后将有更多的境内企业因中国现时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经济体追究倾销责任,会计举证将更为艰难,从而成为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这有违中国加入WTO的初衷。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同时,使我国的会计准则尽可能国际化,以提高企业成本资料的通用性。
3.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现在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欧美国家对其提出质疑,原因是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请注册会计师进行突击审计,其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按国际惯例,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在应诉时进行突击的独立审计。出口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最好是委托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福耀集团在应诉美国对我国产汽车挡风玻璃反倾销案时,充分说明福耀公司是一家境外企业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由安达信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收到了很好的诉讼效果。
4.会计举证提供可信并经得起检查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帐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例如,在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我国有一家企业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虽然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04%,完全不可能因为这个错误而影响到整个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是,欧盟调查官员还是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注释:
①《欧盟反倾销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又称为《欧盟384/96号规则》。
②具体的内容范围请参见周友梅:《中国需要反倾销会计》,《财务与会计》2003年第7期。
③“持续时间”通常应为1年,但决不能少于6个月:“实质数量”是指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总销售量的20%.
参考文献:
[1]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周友梅。中国需要反倾销会计[J].财务与会计,2003,(7)。
[3]周友梅。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会计服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6)。
以上就是关于反倾销会计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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