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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会计监督的职能在于保护产权。本文试对会计核算的产权功能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般认为,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大部分。但我们认为,会计的职能是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会计的监督职能仅是对会计的界定进行再认定,这种再认定一是检查是否按既定的契约或制度行事,二是检查产权结构是否被侵蚀。因此会计监督的职能在于保护产权。本文试对会计核算的产权功能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产权流动与会计事项
我们经常提及“资产=产权”这一会计等式,“资产”实质上是“产权”的内涵,即法人财产权所能支配的内容。我们经常提到的“资产等价交换”、“产权等价交换”、“资产与产权同增同减”三个表现形态,都表明一种产权形态向另一个产权形态的转化,即产权流动。
现代产权经济学表明,物质商品的交易实质上是物品所有者的权利交换。这一点是产权实际存在的原因。尤其对于一个复杂的交换过程来讲,交换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不同的人所拥有的不同权利之间的交换。
会计事项是指能用货币计量,并能影响会计要素之间变动的各项具体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可分为可用货币计量和不可用货币计量的两部分。会计事项就是经济活动中可用货币计量的部分。相应地,产权流动也就存在可界定(可明晰)和不可界定(不可明晰)两大内容。在会计上,我们将可界定的产权流动视为会计事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要点:①可明确界定的产权流动,进行会计核算;②不可界定的产权流动,不作会计核算;③尚待界定的产权流动(或有事项),要作出合理的揭示;④界定不属于自己或未发生的产权流动,不作会计核算。
进行会计处理的,必须是产权明晰的事项,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同别人交换,也不能用属于自己的东西去换取不知道属于谁的或得到后又可能随时失去的东西。这就是会计主体以及产权主体的观念。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原理便是以产权的流动为核心。凡是发生了产权流动并可予以计量的经济事项就必须核算;虽然发生了实物流动而没有发生产权流动的经济事项,则仅予以备查登记。
二、会计核算中的产权观念
1.存货的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存货范围的原则是:凡是法人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凡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即使存放在该企业,也不应视作企业资产。因此,存货的确认关键是看其产权归属。一般来说,存货所有权的转让不能按其实物所在的空间位置来判断,而应当根据企业存货购销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取得或丧失因销售或购买而产生的收款权利或支付货款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待售、待耗以及生产经营中的存货,购入在途存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代销的存货,均应视为企业存货范围,这些属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存货,一旦发生流动或责任变化,均应纳入会计核算。而以下各项则不应视为企业存货:企业依照合同开出发票帐单,但客户未付款也未提运的存货;库存的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代加工的存货;约定未来购入的存货等。
2.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两种不同的产权转让方式。由于固定资产的购进目的不是为了销售,因而把对其所有权的转让如出售、变卖业务视为非经常性业务即营业外业务,转让后的收益(或亏损)也相应地列入营业外收支。而对固定资产的出租,只是转让其中的使用权而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也没有影响购置固定资产的原有目的,因而将其当成营业内业务,其租赁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使用权的变化仅在“固定资产”明细帐中注明有关事项,或将固定资产卡片列入“外借”类别。
(2)企业在租入固定资产时,也区分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两个不同的产权转让方式。会计上把固定资产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临时性)租赁两种。其中融资性租赁在本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我们把它当成所有权的分次转让。而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由于本企业只是拥有其使用权,因而在帐务上不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增加,而仅作备查登记。对企业而言,只需核算其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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