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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核算的产权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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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3)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也视法人所有权的归属而定。 即只有法人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才计提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否则不予考虑。

3.对或有事项的合理揭示。在会计上有许多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这些或有事项往往指的是那些产权界定不清,需留待以后进一步明晰的产权流动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如果纳入核算必须对这种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作出明确合理的揭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会计上往往侧重于对或有负债的关注,如应收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

4.企业与外界发生交易行为,交易或销售的成立以收入实现原则作为判断的标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其第4 号报告中对收入实现的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①收益过程已经完成或实际完成;②一项转换已经发生。由此可知,收入实现原则有两项基本条件:其一,交易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其二,取得与原商品等价的资产所有权或债权。前者表示某一产权的流出,后者表示等价的另一产权的流入,联系起来就是两种不同产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等价交换。为维护产权交易的平等性,这种产权的等价交换必须是在同时完成的。根据这一原则,企业与外界的买进卖出等交易行为均是产权的平等流动过程,也是会计必须把握的标准。如果产权只有流入而没有流出,或只有流出而没有流入,或者流入和流出没有同时发生,均不是会计核算的时机,仅作备查登记即可。

5.企业与外界发生的筹资、投资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产权平等交易过程,其确认和会计分录的标准也应一致。所不同的是,前者的确认是与收入相关的。

三、一种新的思想表述

长期以来,我国财务与会计界一直把资金运动或资金流当作研究的重心,如会计上将会计对象定义为资金运动,而财务中占主流的本质表述是资金运动论。我们认为,资金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主要是资金概念的范围以及与资本、资产的关系难以界定。有人认为,“资金”就是“资本”,而资本可能又有两种界定,即有的认为资本就是“本钱”(所有者投资),有的认为资本可以包括借入资本。同时资产也可以表现为资金。对于“债权”这一类资产,与其说是“资金”,不如说是“权利”,而企业的价值运动又确实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和责任的流动与变化,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最终解除受托责任。也就是说,从所有者投入的原始所有权开始,转化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在法人拥有的各种权能支配下,这些财产经过了多少次产权形态的改变,权利和责任也经历了多少次变迁,最后到期末,把产权流动的“静态”结果和“动态”成果以报表的形式展示出来,使受托责任得以阶段性纾解。因此,用“产权流”代替“资金流”,既能保留“资金流”原有的动态反映会计对象的优势,克服了“资金”概念的不足,同时又体现了现代会计对“受托责任”观念的强化,符合会计本质和会计目标的基本宗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公布的会计六大要素只是对会计对象的静态表述和具体分解。而“产权流”既是会计对象的动态描述,又是对会计六大要素的统称。

以上就是关于会计核算的产权功能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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