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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3、审查深度不同。审计复核主要针对结果类审计文书的主要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定性处理进行审核,对审计程序的检查从属于审计文书复核。而审计审理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龙头,关注和检查审计项目的整体工作质量,除了上述工作内容之外,首先要做的就是牢牢把握住审计实施方案这一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南和灵魂,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提出的审计重点事项是否在审计报告中都进行了反映,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审理从方案执行和证据收集的角度,对审计程序的关注更深入到实质层面。特别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是审计审理的最大进步和与审计复核的最大区别。
4、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审理与审计实施作为审计业务管理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审计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审计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都应对自己作出的复核或审理意见承担质量责任。但二者承担的质量责任大小不同,审理相对于复核来说,承担的质量责任更大,但对于审计产品的质量责任,审计审理与审计实施部门应该是共同责任,审计实施部门对提交审理的结果文书负责,审理机构对审理修改内容负责,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计实施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五、理顺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关系,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1、消除两种错误认识
一种是认为审理和复核仅仅只是字面变化,玩玩文字游戏而已,没有实质区别,从审计机关的领导到审理机构、审计实施部门对审计审理带来的重大变化模糊不清,工作按以前那样按部就班的做就行了。
另外一种则是认为审理是一种万能的监督和补救,可以包打天下,有了审理,质量控制的重担就落在了审理机构的身上,把“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全归到审理者身上,审计实施部门依赖性变强了、质量的责任心减弱了,甚至审计机关的领导也变得“无事”了。
2、促进审计复核到审计审理的转变
审计审理的实行充分体现审计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给审计机关提供了质量控制更有力的保障,但同时也给审计机关和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审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生命”的意识,尤其是领导层面。二是正确认知审计审理对审计质量控制带来的巨大变化,消除上述两种错误认识。审理是质量控制中的关键一环和重要方面,它不仅不能代替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等控制环节,而且随着审理对过程质量关注力度的加大,审计组内和所在部门的复核质量也应该随之提升。三是重视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审理人员,选配责任心强、法律政策熟、敢于“得罪人”的审计人员充实到审理队伍。四是全力支持审理人员工作,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实施的是内部监督,面对的是审计机关所有的审计实施部门和人员,是一个“得罪人”并且是内部人的差事,尽管这个岗位很锻炼人,但很多人都不愿在这个岗位。因此,审计机关领导层一定要更加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适时为审理人员撑腰,让他们敢于审理、善于审理。五是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审理作为内部监监督管理,仅仅是手段,服务于审计业务一线才是审理机构的最终定位,审理工作要以服务党和国家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审理工作置于更大的空间和环境之下,在整体上把握审计审理的原则与维度。要敢于坚持原则,同时,又不能自以为是,对一些明显有风险的,要敢于说不;要严格把关,严谨细致,大胆假设,合理怀疑,要排查审计风险和重大缺陷,对一些可能有潜在风险或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要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提示风险,确保每个审计项目质量不出风险,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以上就是关于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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