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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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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论文摘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十分注重各种力量的作用,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符合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做法,形成了辐射全社会、全方位、目标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

[论文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思想政治教育;力量整合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定的阶级、政党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主要反映了国家、社会对个体的要求,它的实施,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相互配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为了充分调动各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辐射全社会、全方位、目标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和保障各种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为使各种力量都能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来,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是从法律上加以强制和保障。如法国1989年颁布了《教育指导法案》,对学校、社会团体、家庭在青少年公民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美国政府认为,凡是一切具有道德教育职能的组织或部门,如国会、州府、政党、教会、传媒、学校、企业、社区、家庭以及学生管理、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等,都与学校一样,负有道德教育的职能。1990年颁布的《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不但对学校提出了要求,而且还要求全社会都关心青少年的成长,比如社区,该法就要求其把校长、教师、学生、企业界、官员、新闻界、医务界与社会服务机构、公民与宗教团体、执法机关、成年监护人和友好邻居组织起来,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除了制定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上的法律以外,还针对每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了具体的运作法规。如为了督促家长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西方国家大都通过了相关的法律。美国早在1994年制定的《目标2000年教育法案》中就将家庭参与学校教育列为8项国家教育目标之一;同年修订公布的《改革美国中小学教育法案》明确规定,接受联邦Title补助的贫穷学校所在的学区必须推行家庭参与教育伙伴计划,鼓励有关学校与家庭拟订学校家长公约。与此同时,各州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措施,规定家长若未能协助学校管教自己的孩子,将会触犯法律而被移送法庭,遭到高额罚金的严厉处罚。再如,为了发挥宗教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殊作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立法,使宗教教育获得在教育体系中合法宣传教义的制度性地位。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德国对宗教教育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联邦层面的《基本法》,一个是各州的州宪法及其具体的教育法规。前者规定的是德国保障宗教教育权利的宪法原则,后者则主要依据各州的实际情况,制订成文法律来具体落实。如:德国基本法第141条规定,“教会为军队、医院、刑罚场所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礼拜和其他牧灵服务,宗教组织可自由履行宗教职责。”为了保障青年学生参加志愿者团体,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通过了“国家社区信托服务法”,有的州专门通过法案支持甚至强行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这类活动才能毕业,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中学生不但不能毕业,而且难以进入著名高等学府。欧洲青年事务部长会议1993年维也纳会议也作出决定,在促进青年的志愿服务时,“要明确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应法律地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