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的法律体制。
美国“家庭学校”成功实现合法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钻了美国法律体制的空子。在“家庭学校”产生之初,力量还非常弱小,根本无力影响立法机构建立新法或修改既有的义务教育法使自身合法化,因而只能通过司法的形式保障自身的权益。美国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和州两大系统。通常,联邦法院一贯支持各州开展义务教育,其判决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均不利于“家庭学校”,因而很难将“家庭学校”解释为合法行为。于是,“家庭学校”的开办者和支持者们主要通过寻找各州有关义务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来为自己辩护,通过影响各州的司法判例使自身的行为合法化。
从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的公立学校运动席卷全国,让孩子到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各州陆续确立了有关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而在整个20世纪前半期和中期,义务教育法却很少有人关注,因为这段时期美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普及,质疑这类法律或者钻这类法律的漏洞的案例也很少出现。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学校”的兴盛使家长们产生了强烈的使自身行为合法化的诉求。有调查发现,此时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有很多类似的规定, 但在具体表述上却仍然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最重要的是,其中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参差不齐,存在着很大差异。其中14个州的法律根本没有提及在家庭中开展教育,而只是说可以接受在私立学校开展教育;有15个州明确提到了在家庭中开展的某种形式的教育;剩下的21个州的法律中出现了“在其他地方开展的同等的教育”、“由私人教师开展的教学”等字眼,这就暗示着这种说法有可能被解释为法律认可在家接受的教育。[7]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家庭学校”的家长们所采取的最为有效的策略就是辩称“家庭学校”是私立学校的一种;或者与那些已经明确被认为是合法的私立学校签约,从而辩称“家庭学校”是私立学校教育的延续,因而也是一种合法的教育形式。例如,在1983年的罗姆希尔德诉乔治亚州政府案(Roemhild v. State)中,乔治亚州高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便认为家长选择让孩子在家庭中接受教育是合法的,因为该州的义务教育法存在着许多模糊的地方,它并没有明确界定怎样才算是为一个人提供了使他具备普通智识的教育;而且,这项法律对怎样才能构成一所“私立学校”也没有加以明确界定。
“虽然我们赞同‘学校’会使人明确注意到那种为孩子们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形式,但是关于这种教育的范围、性质、场所,该法律及其相关权力机构均没有做出明确表述。比如,这种教育场所是不是必须是一个‘机构’、每年都有新学生进来、有学生毕业离开,还是家长可以在家里教育自己的孩子?这种‘学校’是否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让学生每年取得进步还是靠学生自己的步骤发展就可以了?这种‘学校’必须提供哪些设施,如图书馆、教室、运动场所等……”[8]
在“家庭学校”的支持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学校”通过司法判例中的解释、建立新的法律等途径在美国各州得到了认可。
同时,他们也作出了必要的妥协,即开办“家庭学校”是合法的,不过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监管。例如,在乔治亚州,法律明确允许家长在家教育孩子而无需就读于普通的公立或私立学校,但同时也必须满足一些要求,包括递交学习计划, 申明学习场所, 开设阅读、数学、社会研究、科学等必要的课程,每年要保证180天的授课时间,每天保证4.5个小时的授课时间,家长具备中学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等。这种必要的妥协策略也有助于推进“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因为尽管“家庭学校”的支持者们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同时也要看到,“家庭学校”的反对者们,包括学区管理者和教师组织这些利益集团仍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旷日持久的立法和司法博弈并不利于“家庭学校”的发展。
四、新闻传媒的宣传。
产生之初,“家庭学校”便借助于新闻传媒扩大影响。当“家庭学校”的先驱者约翰?霍尔特(John Holt)在1977年开始创办杂志《远离学校的成长》(Growing Without Schooling,GWS),试着向人们介绍“家庭学校”的教育理念、教育实践并批评公立学校的糟糕状况时,订阅者寥寥无几。霍尔特不得不自己出资宣传和推广“家庭学校”的理念。正是借助于“菲尔?多纳休节目”(The Phil Donahue Show),霍尔特声名鹊起,让更多的公众开始注意到“家庭学校”。此后不久,《远离学校的成长》的订阅数迅速翻了3倍,达到了1,700份;数以万计的信件寄到了霍尔特的手中,其中绝大多数都对霍尔特所倡导的“家庭学校”表示赞扬。 “家庭学校”的另一位先驱者雷蒙德?穆尔(Raymond Moore)也曾借助于《卡潘》(Phi Delta Kappan)和《哈珀斯》(Harpers)这两份极有影响力的杂志发表文章《较早入学的危险》(The Dangers ofEarly Schooling),指出无论从大脑发展还是从心理发展的角度讲,晚入学者都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并能够避免因为过早与母亲分离而导致的情感问题,进而倡导开展“家庭学校”教育。这篇文章被美国《读者文摘》(Reader's Digest)择要转载,也产生了轰动效应。
在推动“家庭学校”合法化的进程中,新闻传媒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家庭学校与其反对者——州教育厅、学区、学校管理者、教师组织相斗争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对这类事件给予了大量关注,而且一边倒地站在了家长一边。在媒体的描述中,选择让孩子在家上学的家长通常都是守法的公民,他们定期纳税、参与政治事务并与所在社区的其他居民保持了良好的邻里关系,但在让孩子接受何种方式的教育这一问题上却遭到了残酷的官僚体制的迫害:他们只是想避免孩子受到千疮百孔的学校教育的危害而选择自己教育孩子——这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助于减轻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但是却面对官司缠身的困境,甚至有可能失去对自己孩子的监护权,面临家庭破裂的危机。报道指出,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学生辍学,公立学校对于如此严重的失职放任不管,却苛责“家庭学校”是对学校教育的巨大威胁,这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垄断地位,因为公立学校所能拿到的拨款金额与其在校生数量密切相关。
当新闻媒体如此描述这类事件的时候,家庭学校的反对者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输了:一方面,无论法官还是普通民众,都更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这就使家长胜诉的概率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便“家庭学校”在法院败诉,“家庭学校”的受关注程度也会不断增高,从而使得民众更加同情和理解“家庭学校”,进而加剧对学校教育的不满、谴责学校教育不够人性化。迈克尔?阿普尔(Michael W. Apple)指出,公众之所以能够对“家庭学校”迅速建立起好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新闻媒体的报道。
在全国各个地方的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上,到处都在讨论“家庭学校”,而且普遍都把“家庭学校”描述为一个“救星”,是一个已经彻底失败了的公立学校的替代物。当然,阿普尔对这种报道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在他看来,美国的公立学校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但绝非一无是处,它曾经是、现在也是人民的胜利成果,它为大多数人提供了一个向上流动的通道;“家庭学校”也并没有新闻媒体所描述的那么好,其中很多报道援引的都是支持“家庭学校”的组织的研究成果,因而并不客观、也不够真实准确。[9]
新闻媒体之所以更多地站在“家庭学校”的立场上,与美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以及新闻记者思考问题的角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学术研究的伦理立场相类似,美国的新闻报道也有一种所谓“政治正确”的潜规则,即“在涉及强势与弱势者和多数与少数派间的差异等议题上,永远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伦理底线,即你要么保持缄默要么就是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说话,否则就有歧视的嫌疑。”[10]因而报道也往往更倾向于同情弱势的一方。但无论如何,正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家庭学校”获得了必要的舆论支持,“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也就成为大势所趋了。
参考文献:
[1]NCES. 1.5 Million Homeschooled Students in theUnited States in 2007[R]. Washington: National Center forEducational Statistics, 2008. 1.
[2]Gaither M. Homeschool: An American History[M].New York: Palgrave Macmilian, 2008. 182.
[3]Rudner L M. Scholastic Achievement and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of Home School Students in1998[J]. Education Policy Analysis Archives, 1999, 7(8):27-28.
[4]Ray B D. Homeschoolers on to College: WhatResearch Shows Us [J]. The Journal of College Admission,2004(185): 6.
[5]Medlin R G. Home Schooling and the Question ofSocialization[J]. Peabody Journal of Education, 2000, 75(1&2): 107-123.
[6]Scott J, Lubienski C,DeBray-Pelot. The Politics ofAdvocacy in Education[J]. Educational Policy, 2009,23(3):8.
[7]Gaither M. Homeschool: An American History[M].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ian, 2008. 179-180.
[8]Georgia Supreme Court. Roemhild et al vs. TheState[EB/OL]. (2009-05-21)[2011-5-20] http://www.lawskills.com/case/ga/id/6648/[9]Apple M W. Away with All Teachers: The CulturalPolitics of Homeschooling[J].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Sociology of Education, 2000, 10(1): 61.
[10]阎光才。以“政治正确”的名义[J].读书,2006,(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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