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精品学习网论文网为您提供教育学论文范文参考,以及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 受教育权 法律保持
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受侵害
(一)平等入校就读权及其所受侵害
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宪法上权利设定的平等。更重要的内涵是: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个人的接受高等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中平等人校就读权受到的严重威胁具体表现为:1.地区保护主义。在同一的考试标准下,对各个地区的考生录取采用不同的标准,高校所在地考生地位明显优于其他地区考生,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2.身份歧视。高校招生中农村考生要取得入学资格往往需要比城市考生更高的成绩,城市考生无论就其已享有的教育资源,还是就其未来的生存发展机会都要数倍优越于农村考生。3.性别歧视。一些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在录取生源时往往倾向选择录取男生,造成男女进入高校机会的不平等。4.其他方式和手段造成对平等人校就读权的侵害。如:冒名顶替他人入学;招生考试中集体作弊(不特定他人的平等人校就读权受侵害)等等。造成上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平等原则尚未深入人心;高考录取缺乏明确、公开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
(二)获得适当教育权及其所受侵害
所谓高校学生的获得适当教育权,是指高校在校生在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应受到校方合理的教育,在校方的管理、约束及惩戒中,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在就学和完成学业有困难时。能够获取国家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田学生入校后,学生和学校之间体现出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高校是种教育机构。是人才的培养基地。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都分别作了规定。带有平权型法律关系的特点;其次。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因此。可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1)当事人一方为某种特殊身份的相对人(如学生);(2)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单向权力义务关系基于特别法律规定发生;(3)此种“特别权力”在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其行使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在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时应有所保留。如在高校管理过程中行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的惩罚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并且经听证、公开执行、公示等程序受到相对人和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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