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
论文关键词:教育;教师;权利义务
论文摘要: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们从法律角度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同时也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对教师权利和义务进行解读,是依法治教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使教师明确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界限,更好地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增强教育教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定的教师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相对于教师义务而言,教师权利是第一位的。这不仅是法理上的缘故,也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所决定的。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使命和重任,与其他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业不同,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法律的高度体现了国家对教师职业的重视。因此,要充分尊重和维护教师权利,使其心情舒畅,这样才能有利于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么,教师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结合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的自主权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确定教学的具体内容、进度及传授知识的具体方法途径,自主组织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可根据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因材施教、因地制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由此可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自主权比较充分,这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当然,教师的自主权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以此绝对拒绝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和控制。
(二)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赋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实践中有些学校,特别是有些中小学认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否必须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不一定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须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须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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