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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解读

2013-04-12

(七)其它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虽然仅赋予教师上述六项权利,但笔者认为并不是全部。该条规定缺乏兜底性条款,是不够科学的。教师除了依法享有上述六项权利,还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有些权利也是可以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直接推导出来。比如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教师,其依据是《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实践中有些学校在不具备法定事由的前提下,随意处分或解聘教师,这些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二、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一对伴生物。教师享有法定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的法定义务,是由教师法等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法律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可以放弃,而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将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如果不能遵纪守法,对学生的影响是很坏的。教师素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美誉,社会自然对教师的为人处事、道德修养有更高的期待。这就要求教师应当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职业道德,做道德的楷模。为人师表,所谓“身正为师,学高为范”,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言行的示范性,教师应当成为遵纪守法、践行道德的楷模。

(二)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如果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没有限制。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四)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背。

(五)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同时,对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比如校园内发生的第三者侵权案件,如果教师不及时制止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六)教师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素养。热爱教育事业的同时要有扎实的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及多方面的能力。在高科技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日新月异的今天,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更应当不断学习,参加进修和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方能完成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进修培训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作为社会事实关系而存在,然后上升为习惯和道德等关系,最后进入教师法等法律从而成为一种法律关系。教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一种特定的职业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业性质、特点和任务密切相关。这种法律关系的存续时间从教师取得资格并正式任职开始,到教师工作终止结束。教师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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