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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及教育问题的思考

2013-04-15

【摘要】:大学生们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要“认真地对待权力”,维护国家赋予学校管理的权力,这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需要“为权利而尽责”,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

论文摘要:当代大学生对于“权利”具有强烈的诉求,但实际的权利认知程度不高,在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上相对薄弱。大学相关的权利教育通过现有的课堂教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需改进。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在于纠正对权利的错误认知,探求促发大学生对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能产生深层思考的培养途径和方法,合力营造“公正、民主、和谐”的大学校风。

随着大学生与高校发生的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国家教育部、教育理论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层都感到根据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当前校生关系中的权界问题很难作出明确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内的变革正在逐步实施。2005年,教育部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一直适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更注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和救济;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在2005年明确大学生结婚权不得侵犯的基础上,更明确了大学生的合法生育权同样不能侵犯。近两年,教育部已组织专家实施“五修四立”计划,对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位条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议稿;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议稿。除完善高教系统内的法律体系外,2006年,作为05新课程方案的首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新生中普遍开设,其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内容之一,充满了对公民权利教育和法律修养的重视。

由此看到,一场高教法律体系变革正在进行,关注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行动方案正在展开。相对而言,法律的变革往往是被动的,仅仅依靠明晰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当代大学生具备合格的公民素质,增强宪政意识以及培养出正确的权利意识,关键还在于寻找到符合当前大学生心理发展阶段的权利意识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个是否合乎大学生实际,达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实施有效教育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面貌要有一个初步的调查和了解,从而才能谈及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和如何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状况描述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改革开放成果突显,时代精神充分展现的历史阶段。他们意气风发,他们身处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的时代,由于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相对父辈们而言大大延长了。他们没有生产劳动的任何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经济独立要求。而且,父辈们对孩子过度呵护,往往替代其责任、“剥夺”其义务,这又削弱了当代大学生独立与成熟的进程。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掌握和实践,他们更多是通过接受“应该”和“不准”式的行为命令而获得,这种教育模式注重灌输,讲究行为的奖励和惩罚,缺乏对权利义务知识的思辨解释系统。因此,这不能引发大学生们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观背景下,已经年满18岁的大学生,心理社会化进程相对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学生,发展缓慢,他们既显示出对权利要求的迫切性,又无法摆脱对父母的依恋,因此,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谁来支付学费的问题上,大学生们把义务推给了父母,在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事情面前,他们会让家长出面解决问题,在遇到不满的情况下,他们也许会一下子就诉诸法律,但明显行使权利不当”。当他们希望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之时,他们并没有从思想深处理解权利和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而对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联系、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却又并不熟悉。

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来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生活,他们更希望和当下的社会特质流行的事物产生同化,那些来自于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诸如平等、民主、契约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担心的,“市场经济无法提供社会公共价值的产生空间,也不能培育出现代‘公民社会’所需的合作精神与公共责任感”。一种缺乏公共品质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约必然是狭隘的。这也是当代大学生为何既具有强烈的权利诉求,而行为却恰恰又体现了某种短视的私利驱动性。真正的权利,是一种伦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稳定的获得性都必须以公共精神品质为其内涵基础。如何培养这种具有公共品质的权利意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