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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及教育问题的思考

2013-04-15

因此,为了使大学生的规则意识能够达到自愿与自觉的统一,需要建立规则意识的解释系统,并要特别重视教育过程中对理陛精神的培养。用理性的教育意识和手段鼓励学生在怀疑中产生真诚的思考,激发其自身解决社会公共领域内问题的能力,从而内生强烈的规则需求感。

为此,在坚持学校对学生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基础上,必须发展合理的平等契约关系。凡是涉及到学生和学校之间基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上的各种平等法律关系,都将直接由民法来调整和规范,在此关系领域内,学校作为培养学生成人成才的机构,有义务通过有意识地发展平等契约关系,以创造培养学生正直、正确、自信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学生管理手册。大学应该在与学生建立初步关系前,公开相关制度,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摆脱本不应该形成“特别权力关系”的地方形成“特别权力关系”,而且也能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学精神和教育方针。

4.鼓励建立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疏通校内学生维权渠道

“自主维权,自律修身”是大学生自我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大学生往往通过社团形式、学生会组织的形式建立自主维权组织,开展自主维权活动。这些组织和活动能够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和独立自主的处世方式,更能培养大学生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性和对周围人的关心。但是,目前大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发展仍然还很不完善,这首先表现为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职能也没有良好地发挥出来,在学校的影响很小,而且组织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从权利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原本具有很强的实践教育意义的学生自主维权组织的建立和活动的开展,往往并没在权利意识教育上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甚至有时候,由于组织职能不能很好发挥而不断打击着学生自主维权的信心,堵塞了学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大学生自主维权组织对一所大学而言,虽然已经不是新生事物,但其仍然处于幼苗成长阶段,它的存在不是与学校方的规章制度叫板,更不是学生不务正业的游戏,作为规则制定方的学校,必须转变观念,鼓励并真正放开手脚推动学生维权组织的发展,疏通校内学生维权渠道,从而推动对于有效的组织维权运行模式的研究和给予组织正常发挥效能的制度支持。教育从来就不是一组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联结,它本身就蕴涵着复杂的开启心灵智慧的过程。对于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更是如此。

在学校真正转变观念,充分调动受教育主体本身的积极性的基础上,在公正合理的氛围中建立各级学生维权组织的基础上,组织职能才可能发挥出来,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才有了真正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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