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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探究

2013-03-14

(四)回避

回避是选官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关于选任官吏的限制规定。今史籍中能够见到的较早的回避制度,是东汉制定的“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李贤注载:“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历史上选任官的回避制度,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曰籍贯回避,即本籍人不任本籍官。三互法中便有籍贯回避内容。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回避就越复杂,如明代不仅郡县守令要回避乡邦,而且有时还限制同一籍贯者不许在同一机关中任职,甚至有某些官不由某些籍的人担任的特殊规定。二曰亲属回避。东汉时关于婚姻之家不得交互为官的规定,即为亲属回避的一种形式;而北宋时确立的“别试”制度,则是科举考试方面亲属回避的典型制度。回避原理有着广泛的实用价值,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即是一例。

(五)保密

我国古代科举考试的保密制度的全面建立,始于北宋。其具体做法,主要有这样几项:

1、锁院制度。锁院制度即一经任命为知贡举(即考官)的官员必须立即锁宿,在大约五十天左右的锁院期间,不得回家,不准见亲友或与院外臣僚交往。后来,负责各类发解试的考官也需与知贡举一样锁宿。这实际是采用隔离法达到保密的目的。

2、封弥制度。“封弥”又作“弥封”,亦称“糊名”,即把试卷封起来,糊去举子试卷上的姓名、乡贯以及初考官所定的等级。大凡封弥官不评卷,评卷官不知姓名。

3、誉录制度。所谓“誊录”,就是抄写试卷。举子的亲笔试卷称真卷,誉录后送归封弥官存档;誉录的卷子称草卷,送给考官评阅。誊录与封弥合称弥封誊录制。

北宋时建立和健全的各项保密制度,在后世的科举考试中,一直沿用下来。这些做法,即使在今天的各种重要考试中,仍然是适用的。

(六)保任

“保任”即保举之意,它的最基本特征是人事与法制挂钩,任人者要对被任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史记?范睢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保任的原则不论在察举制时代还是在科举制时代,在选官中都被广泛运用。由于实行保任制,荐举得人与否及被荐人任职后的功过优劣,举主与之同其赏罚,所以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滥举现象发生,这对于保证人才选拔的质量以及维护选政的公正廉洁,均有积极作用。

(七)储才

我国古代选官过程中,每每将已选出的人才,放在某种特定的位置进行考察培养,然后再择优任用。这一做法即所谓的“储才”(亦作“贮才”)。历史上较早的储才形式是战国时的客卿制度。此制实是在以客出仕与军功拜授官爵之间,增加了一个储才的环节—— — 客卿,而形成的。按此途仕进,第一步先由“客”拜“客卿”,此后便进入储才阶段。这时人才一般需要按军功授官爵制的要求,经受严峻的战争考验,立下军功为主的功劳,才能实现第二步升迁—— — 由“客卿”拜“相”(即当国之正卿)。秦汉时期,最重要的储才形式是郎官制度。所谓郎官,实际就是皇帝的卫士,郎官组织& 主体为三署’ 即皇帝的卫队,郎官的首领郎中令(光禄勋)便是卫队的司令官。汉代选官,入仕者大率先拜郎,然后再内迁或外放;尤其孝廉拜郎,更为常见。这一做法时人谓之“宿卫”,其目的是让入仕者先在皇帝卫队中任职服务,接受锻炼,同时也学习各种礼仪,为以后出任其它职务奠定基础。郎署的储才性质正体现于此。科举制时代,储才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意义。首先,由于举士、举官的分途,所举之士便成为后备官吏,故举士实际已具有了储才性质。其次,因为学校与科举合流,所以从广义上看,学校育才亦即储才,这正如《明史?选举志》所言:“学校储才以应科目者也”。此外,该时代还存在同客卿制度、郎官制度一类的狭义储才形式,如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即其一例。庶吉士又称庶常,系从新科进士中经过考试(如清之朝考)选出。其与选者,称作馆选,俗称点翰林。庶吉士三年学习期满,经散馆之试,然后按成绩授职。优者一般留翰林,次者则出为中央及地方官。显而易见,庶吉士这一储才形式,实际是经最高一级科举考试后的再学习、再选拔,是较完善的储才形式。如果再把明清时的各种储才形式联系起来作考察,可以发现,从学校储才,举士储才,直到庶吉士储才,构成了一个以科举制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的储才系统。尽管古代储才的形式和做法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却完全一致,即“为慎重之意”。储才与我们今天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第三梯队建设(或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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