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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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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60年代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为妇女争取堕胎权刺运动奠定了政治基础。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作出判决,妇女拥有决定是否生育的宪法权利,堕胎是妇女的稳私权。这标志着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罗诉韦德案后,主张雒护妇女堕胎“选择权”的自由派与保护未出生胎儿“生命权”的保守派之间的较量更为激烈;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持赞成或反对堕胎的立场,使妇女争取堕胎权利的斗争变得错综复杂。

关键词:美国妇女;堕胎权;胎儿“生命权”

20世纪60年代,美国妇女运动再次复兴,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三次浪潮,确定了三大奋斗目标:争取与男性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争取制定《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争取妇女堕胎合法化。本文结合1973年罗诉韦德案判决,论述美国妇女在争取堕胎权利方面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及其阶段性成果——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妇女拥有决定是否生育的宪法权利,实现了在一定条件下的妇女堕胎合法化。

一、美国妇女堕胎权利运动及其社会基础

北美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以胎动(怀孕第18周)为标准,允许胎动前的堕胎,胎动后的堕胎则为犯罪。19世纪前期,堕胎仅仅是道德上的不良行为,绝大多数州允许为保护孕妇身心健康以及胎动前的堕胎。受英国1803年《埃伦伯勒法》影响,到1849年美国有20个州制定了限制堕胎法(其余8州沿用习惯法),禁止堕胎,把胎动前后的堕胎分别定为轻罪和二级谋杀罪,只允许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医学界是反堕胎运动的推动者,妇科医生霍雷肖·斯托勒率先呼吁把堕胎定为犯罪,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限制堕胎。到1910年,美国各州(除肯塔基外)都制定了限制堕胎法规,医院也设立堕胎审查委员会,堕胎决定权掌握在医生手中。判断堕胎的价值观念也由强调保护母亲生命转向保护胎儿生命。19世纪中期美国严格限制堕胎的原因是:维多利亚时代盛行禁欲主义;堕胎手术难以保障妇女生命安全,保护胎儿生命。

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两个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堕胎问题。谢里·芬克拜是一个有4个孩子的妇女,1962年获悉已怀孕两个月,并服用过会导致胎儿严重畸形的镇静药酞胺哌啶酮,她决定堕胎并取得医院同意。但消息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州检察官扬言将逮捕为她堕胎的医生,医院不敢为她堕胎,她被迫到瑞典做堕胎手术。1964年美国流行麻疹,导致美国出生约2万个残疾婴儿。1966年旧金山又流行麻疹,21名医生不顾堕胎法限制,为传染麻疹的孕妇堕胎,结果遭到当局逮捕。

60年代后期,以废除限制堕胎法规为目标的堕胎权利运动席卷全国。1967年全国妇女组织提出一个《权利法案》,“第一条,要求国会立即通过《平等权利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联邦和各州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否定或剥夺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第八条,妇女有权控制她们的生育行为,废除限制妇女获得避孕知识及药具的刑法和管制堕胎的法律”。次年该组织又成立“废除堕胎法规全国委员会”,在运动初期强调保护妇女的生育隐私权,后期直接提出妇女拥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家庭计划联盟和美国民权自由联合会也加入堕胎权利运动。贝蒂·弗里丹在《女性的奥秘》一书中号召妇女冲出“舒适的集中营”——家庭,重新找回“失去的自我”,争取与男人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如果没有限制自己生育的完全能力,她的‘其他自由’不过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装饰”。60年代兴起的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把堕胎合法化作为首要目标,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首任主席玛格丽特·桑格指出,“妇女如果不能主宰并控制自己的身体,就不能称为自由人”。在堕胎权利运动推动下,1966年密西西比州首先修改堕胎法,纽约、阿拉斯加、夏威夷、华盛顿州相继废除了反堕胎法规,允许妊娠早期的堕胎。“70年代初,各州立法机构的明显倾向是堕胎法规自由化”。到1972年共有18个州修改了堕胎法规,放宽了堕胎限制。

堕胎权利运动的兴起与战后美国社会变革思潮息息相关。

首先,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动荡不定,群众运动风起云涌。黑人民权运动、新左派运动、女权运动、反传统文化运动此起彼伏,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思潮经久不息,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击传统价值观。尽管美国没有公认的指导思想,却有一个公认的政治理念——“美国信条”,它包括倡导民主、自由、平等的洛克式自由主义和尊重传统、权威、精英统治的柏克式保守主义。这两种政治思潮在互相对抗互相补充中此消彼长,直接影响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政策走向。主张政府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现代自由主义在战后盛极一时,约翰·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把自由主义推向巅峰,认为自由至高无上,“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提出两个正义原则,强调政府政策应体现平等自由权利对经济利益的优先,公民权利对效率的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