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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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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开放的产物。制宪者们还以开放性的视野,一定程度地借鉴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和旧中国资产阶级类型宪法实践的经验。但由于制宪所面临的特定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其开放性价值表现出了较大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1954年宪法;制宪时机;立法程序;历史局限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雅尔塔体制内的美苏势力范围之争迅速发展为全面的冷战,世界政治力量随之分裂成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针锋相对的阵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主义政权面临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可能的武装干涉,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经济、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受到严密的封锁。特定的国际环境以及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原因,新中国向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实行“一边倒”的战略,苏联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重要的建设经验,必然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榜样。随着此种国际局势的演进和中国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制定正式的宪法取代《共同纲领》,成为迫切的客观需要。然而,这些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国际环境又严重制约了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者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开放的思维方式设计宪法模式。也就是说,1954年宪法的制定,必定主要是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提供的经验与成果的范围内进行,对其他类型宪法的开放则是极其有限的。

(一)制宪时机把握问题上的局限性

尽管斯大林早在1949年和1950年就催促中共中央应制定宪法,但直到1952年10月斯大林第三次提出制宪建议之前,中共中央的思路依然是“暂时不制定宪法”。其理由是“因为中国目前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在群众和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绝大部分特别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变化,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改变而已。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虽然说,到1952年下半年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已与社会发展之间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但仍然可以对共同纲领“加以修改补充”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国内形势。应当肯定,中共中央的这些考虑是以新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为基础的。

然而,为什么在斯大林收到刘少奇的信,会见中共代表团再次建议中共应准备制定宪法后,中共中央却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最终作出在1953年制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