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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

2013-03-14

一种解释:由于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与社会发展之间已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以正式宪法取代临时宪法势在必行,剩下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宪时机。可是,根据中共中央原来的思路,待到“中国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定宪法。”那么,制定宪法的事情应该是过渡时期完成以后。即使按1953年6月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设想的过渡时期要经历十到十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制定宪法的时间也应该是1963年或1968年或更晚些时候。从1952年到1963年或1968年,其间相距十余年或更长。由此看来,此种解释未免有点牵强附会。

另一种解释:斯大林建议中共制定的宪法,应是“现阶段的宪法”,即指的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换句话说,斯大林建议中共中央应制定过渡时期的宪法。这说明,斯大林的建议是中共中央放弃原来关于制宪问题基本思路的重要因素。据有关文献记载,斯大林收到刘少奇的信后,与苏共中央其他领导人在1952年10月24日和29日同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就中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制定宪法问题举行了会谈,10月26日、30日,刘少奇将两次同斯大林会谈的情形分别用电报向毛泽东和中央作了汇报。其中10月30日的电报内容讲到:“刘(指刘少奇)说:在共同纲领初制定时,人们曾怀疑我们是否真要实行共同纲领,但三年来我们真正实行了共同纲领,因此共同纲领在人民中及各党派中威信很好。如果我们在今后两三年内制订宪法,势必重复共同纲领,承认资本家的财产及剥削雇佣劳动为合法。但是再过七八年以后,我们又要把资本家的企业国有化,再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似乎是有些不好。在我这样解释以后,斯大林同志说了一长篇的话,并坚持他的看法。”斯大林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他继续分析道,“对中国国内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现在的政府是联合政府,因此,政府就不能只对一党负责,而应向各党派负责。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我感到你们有些重要机密情况外国人都知道。例如,你们政府代表团这次来苏联(指周恩来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曾于1952年8月15日至9月22日访问苏联),英美知道要谈旅顺口问题。有了其他党派,政府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就等于英美知道了,你们的计划如事先被敌人知道,对你们是很不利的。如果人民选举的结果,当选者共产党占大多数,你们就可以组织一党政府。”所以,斯大林建议,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为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你们可以考虑。

虽然斯大林客套地说,“我对中国情况不熟悉,这样不知道是否有困难?请诸同志考虑。”,但无论从中目党和国家与苏联党和国家关系的角度,还是从中国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来看,对斯大林的建议,刘少奇不能不引起重视。刘少奇对斯大林说,“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我想是没有特殊困难的。”并保证将斯大林同志的建议报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由此看来,中共即使不制定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但从政权存在与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确认政权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中共中央据此最终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就很有必要了。

应当肯定,斯大林的以上建议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并不排除斯大林明显存在出于苏联自身国家利益考虑的因素。我们不妨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苏联的对外政策和实际行动来分析这一问题:

为了建立一个巩固的社会主义阵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苏联利用驻军东欧的有利条件,着手加强对东欧的实际控制。在与东欧各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同时,推动其改组联合政府,以实现共产党单独执政,并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苏南冲突发生后,苏联推动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开始仿行苏联以迅速的农业集体化和优先发展重工业大规模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模式,在苏联的指导下改组联合政府为一党政府。同时,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已成定局。斯大林对中国共产党的态度发生变化,苏联也对整个中国的战略方针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通过采取实际外交步骤与加强意识形态的指导,促使新中国成为国际社会主义阵营重要而强有力的一员;二是希望并要求中国共产党通过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方式,也就是苏联的模式尽快地走上社会主义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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