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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

2013-03-20

多年的学术实践证明,“个案”研究是比较考察的根本基础。在历史比较中,无论是寻找历史现象的共同点,还是解读其不同的特征,都必须以对“个案”探究为前提。恩格斯在谈到自己对德国与挪威的小市民的认识时曾指出,“在我对这类东西作出判断以前,我是宁愿把他们彻底研究一番的”[1](p474)。马克思更是强调,在进行比较考察时,要对双方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2](pl31)。如果不将其所比的历史现象的来龙去脉与基本特征搞清楚,比较研究必然会游谈无根,论述失据,结果就只能是作简单的表象罗列与机械类比,或者以一方史实为坐标来简单地裁量另一方史实,最终难免流于谬误乃至虚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的捷克史学家荷罗赫曾指出,由于人们常常“在对比较对象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比较,对比较方法的价值作过高估计是“危险的”。[3](p190)

比较考察须以“个案”研究为前提,决定了中西历史比较是难度甚大、要求甚高的研究领域,只有具备牢固的中西历史的知识与理论基础,并有若干中西历史“个案”研讨的积累,才有可能在这一领域中真正地展开研究,作出成绩。而这样的客观要求绝非经过临时感悟或“短期突击”就能获得,而需较长时期的学术历练与积淀。因此,初涉史学者、知识结构单一者都不应轻言比较。即便具备了有关基础后,要启动比较研究也同样不易。因为对所比较的对象分别作“个案”研究时,既须对各自有关的学术研究动态分别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提炼,从中寻找要解决的问题来进行分别研究,在得出可靠结论后才可进行比较。所有这些“先期”准备都有相当的难度。仅就西方史而言,我们就涉及到如何克服语言关,如何弄懂西方史有关的概念、术语,如何认识、追踪与弄清有关的学术动态等一系列的问题。由是观之,要搞好历史比较,首先就须在相关的历史“个案”上多下苦功,这可以说是决定我国史学界的中西历史比较能否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

二  在全面地批判借鉴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比较

中西历史比较须以“个案”研究为基础,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过,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进一步的比较考察,都离不开借鉴现有的学术成果。是片面地参照还是全面地借鉴,是批判地借鉴还是机械地照搬,将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个案”的确切把握与对比较的深度展开。这既是一个学术规范问题,更是一个学术理路问题。在这一重要问题上,研究者理应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  放宽视域,博采众家

中西历史比较的客观要求,需要在三个方向借鉴现有成果,即学术界在其所比两个对象的研究中分别取得的成果与在对这两个对象的相关比较中所取得的成果。而在这三个方向中,都存在着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或学理模式。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应当摈弃单向度的、片面的做法,采取多向度的、综合的方式对所有有关成果进行认真的梳理与检视,尤其需对那些相互对立的论断作一对照,看看其中究竟哪些东西在多大的程度上吻合或偏离了历史实际。惟有如此,才能自觉地克服盲目性与片面性,全面而动态地把握有关的学术发展趋向,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研究线索与问题,确保比较研究从一开始就高屋建瓴,不落俗套。

例如,在对中古后期中西君主制的认识上,上述三个方向的现有成果纷繁复杂。西方史家一直认为,中古后期西欧的君主制是不同于传统封建王权的“新君主制”(New Monarchy),因为它以新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为阶级基础,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与支持文艺复兴的政策,顺应了“过渡时期”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将它说成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4](p459)。而在中国史学界,一般都认为明清时期的君主制是封建君主专制发展的顶峰。如果借鉴这些观点来进行比较,必然要阐证出中古后期中西两种截然不同的君主制模式。但实际上,史学界还有一些新的见解值得注意。在西方,著名的英国史学家安德森等通过分析来证明,此时西欧的“绝对君主制”是传统君主制在新的形势下的发展,它虽然受到新兴资产阶级的影响,但其政治基础仍然是旧贵族,采取“集权”形式是为了在商品经济阶段“保持封建统治及剥削方式”,因而保持了“不可低估的封建主义性质”[5](p6,26)。在中国,也有学者通过对官僚机构运作的特点的研究来证明其对中国封建皇权的限制,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官僚机构日益严密,君主所受的限制就越大[6]。显然,对这些新观点予以同步参照,就会将有关的历史比较进一步深化,就有可能作出超越传统观点的具有创见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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