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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屯田、营田费用与效益的量化分析

2013-03-20

《大谷文书》3097号记:大练一匹,上直钱四百七十文,次四百六十文;生绢一匹,上直钱四百七十文,次四百六十文。伯希和敦煌文书第3348号背《唐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载: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大练匹估四百六十文。

价值3200文的一头次犍牛可折价值460文的大练7匹;价值4200文的细犍牛与9匹价值460文的大练等值。可见敦煌吐鲁番的牛价是以质量中等、价值460文的大练为计价标准的,价格通常在大练7匹到9匹之间。

在与游牧民族邻界的边疆地区,牛价较低,每头不过三匹。《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二载,贞元三年李泌对复府兵之策云:“今吐蕃久居原、会之地,以牛运粮,粮尽,牛无所用,请发左藏恶缯染为彩缬,因党项以市之,每头不过二三匹”。(注:《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二,德宗贞元三年六月条。)本文暂取中等牛价5-7匹绢练为参数。又,牛的服役期约12年,(注:参见农业部编《农业生产技术基本知识》,农业出版社1963年版。)则每头牛年值约17-23尺绢练、合钱192-267文。

《通典》卷二《食货二·屯田》载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云:“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即每屯需牛33-42头,最多至63头。本文通取每屯50顷、150亩配牛1头为参数。

其次,关于农具价格。《宋会要辑稿·食货三·营田》记南宋乾道五年(1169),政府在楚州宝应、山阳等县安置“归正人”时所给农具包括:每种田人二名,给借耕牛一头,犁、耙各一副,锄、锹、镢、镰刀各一件。每牛三头用开荒錾刀一副。每一甲(五家)用踏水车一部、石辘轴二条;木勒泽一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十七,“营田”条。)由于资料所限,本文暂取其中的犁、锄、镰等部分农具作参数。关于唐代犁耙的价格,史无确载,现以《浦泖农咨》所云犁价1000文代替。

《大谷文书》3082号记:锄一孔,上直钱五十五文,次五十文,下四十五文。《大谷文书》3100号载:斧一孔重三斤,上直钱一百一十文,次一百文,下九十文。钢镰一张,上直钱五十五文,次五十文,下四十五文。本文通取中等价为参数。

农具的使用期限,据近代调查,犁约20年,锄约13年,镰约6年。(注:参见潘鸿声《解放前长江黄河两流域十二省区使用的农具》,《农史研究集刊》第2册。)假定斧的使用期也为6年,则一具耕犁的年价值约50文,锄斧镰的年价值共约29文。

再次,屯田营田的粮种费用。《齐民要术》卷一《种谷第三》载北魏时黄河流域种谷(粟)“良地一亩用子五升”;同书卷二《大小麦第十》云:种瞿麦法以伏为时,“良地一亩用子五升”。

《册府元龟》卷五0三《邦计部·屯田》记载:

(文宗太和)七年(833)四月,以宣武军先置营田别加田卒,至是敕罢其卒,计所停粮五万七千余斛。节度使杨元卿奏请于营田顷亩之内,加税小麦三万九千余斛以代给其粮,而留其卒。诏许之。

据此,若按每人每年食米7.2斛计算,(注:李筌:《神机制敌太白阴经》卷五《军资篇》载:“军士一年一人支绢布十二匹”;《人粮马粮篇》云:“人日支米二升,一月六斗”;若支粟,“一月一石”。)39000余斛小麦可供5417人一年食用。则敕罢的宣武军田卒总数可能约是5417余人。已知,度支停给宣武军粮食57000余斛,其中39000余斛为口粮。剩余的18000余斛度支如何支配?一般情况下,政府提供军镇屯田营田者的口粮及耒耜、耕牛、种子等。本文推测,这18000余斛粮食可能是政府下拨的营田粮种,每亩约5升。按《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三》所记,元和中韩重华奏请“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千”,可知屯田营田者一般是人耕70余亩,而5417人共可耕田约379190亩,则18000余斛粮食正可为这379190亩土地提供每亩约5升的种子。其实情如何,由于史料所限,无法确知。本文暂取每亩5升粮种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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