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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清代的劳动力状况和各从业人口数的大体匡测

2013-04-10

有的学者依据清末的一些地方志,对15个省的44个州县工商人口比例作了大致统计,“一般都是商多于工,有的地方数量还相当悬殊”[58]。参照来看,如果我们把手工工人的人数定在五十至六十万上下,那么商户(包括小摊贩)可能会超过一百万。

地主绅士。绅士指有功名身份的人,张仲礼教授在《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出版)一书中确认,在19世纪前半期,有各类绅士一百余万人,加上家庭成员可达五百五十万人。清代低层绅士中,也有出自“荷畚执锄”的农家子弟,但多数应是地主,即绅衿地主。至于没有功名的一般中小地主,人数大体与绅衿地主差不多。这样两者相加,便有千万人之数。

兵丁吏役。仅以经制兵而言,清朝定额八旗兵二十万,绿营兵六十万,加上家口四百万。吏指在各级衙门办事的书吏,役即差役,在州县等地方衙门有皂(皂隶)、壮(民壮)、快(马快、步快)三班,另如仵作、禁卒、更夫、马夫、膳夫、轿伞夫、斗级、仓夫等,也归在役一类。按照规制,州县衙门设书吏七至八人至十五至十六人,实际上远远超出此数,常常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甚至更多。役的人数一般是吏的两倍,且随着吏的人数膨胀,役的人数也在急速增加,除正役外,还有帮丁、“白役”之类。即以正役而言,就有百余人到几百人不等,把吏和役合在一起,按保守数算,假定每个州县平均一百人,一千五百个州县便是十五万人。州县以上还有二百多个府和直隶州、厅,各省省级督抚、两司衙门,河道、漕运诸衙门,以及中央的部院寺监衙门,也都设有吏役。据清光绪《会典》,中央各衙门书吏一千二百多人,省级衙门二千二百多人,府和直隶州三千多,合计约六千五百来人,实际比这要多得多,再加上相应的役,五万人并不为过。把州县的吏役和其它衙门的吏役人数加在一起,共约二十完,连同家口一百万。这里我们还没有把各级官员的长随、幕僚等等计算在内。

游民和各种待雇求食者。按照清代法律的界定,游民系制不农、不商、不工、不庸的游棍、地痞、无赖等等。实际内容远比这要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闲游于地方的纨绔子弟和地痞、游丐、妓女、江湖卖艺者、习拳舞棍者、赌徒、犯罪捕逃之辈、占卜堪舆人、中间撮合人、包媒婆,此外还有从土地上排挤出来游荡逐食者、盐贩子、被裁散的军勇[59]。他们中既有社会的渣滓,更多的则是受生活煎熬而流落作歹的无奈者。游民不但人数众多,而且随着嘉道以后社会矛盾的加剧,急速地在扩展着。

由于资料极不完备,要确切地估算这些地层求食者的队伍是相当困难的。但只要稍微留心,就回发现,有关记载几乎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交通沿线和大中城市,聚集的人数动辄以万、十几万、几十万计。比如运河沿线的“江南徐、海、邳、宿,山东的郯(城)、兰(山)、滕、峄之民,随漕逐末及游手好闲、絻舟佣食者,累数十万”[60];沿江西广信、南安到广东南雄、韶州,是贯通南北的重要通道,清朝政府指定闽、皖茶叶由粤海关出口,都是通过这条路运送的,“沿途船夫、挑夫藉此营生者不下数十万人”[61];与江西入粤路线大体平行的湘粤线上,据说也有待雇挑夫“数以十万计”[62]。在广东,还有一种“借外来洋船以资生者”,“约计数十万”[63]。在城市,“辇毂之下”的北京城,“聚数十万游食之徒”,他们“昼则接踵摩肩,夜不知投归何所”[64]。“贸易之盛甲于天下”的苏州城,“五方杂处”,“商贾云集”,“晏会无时,戏馆、酒馆凡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完人”,还有“如寺院、戏馆、游船、青楼、蟋蟀、鹌鹑等局”,号称“穷人之大养济院”[65];湖北汉口镇,“五方杂处,百艺俱全,人类不一”[66],也是游民聚集之所;浙江省会杭州,“四方之民朝东暮西,如鸟之飞、鱼之游,流寓多于土著”[67]。四川巴县(今重庆市),地当长江和嘉陵江交汇处,“酒楼、茶舍与市闼铺房鳞次绣错”,“宵小奸宄时潜伏于城隅”,“千百成群,暮聚晓散”的待募水手,出没于“附郭沿江”地带[68],也称得上是穷人的“养济院”。广东佛山镇,“四方商贾萃于斯,四方之贫民亦萃于斯”,其中“徒手就食者”占“什九也”[69]。人口密度不算很高的台湾府,嘉道之际的有游民25—57万[70]。如此等等,可举的例子还有很多,尤其是那些散处于村野聚落的“无业游民”,更是细小不胜枚举。据初步匡测,这样的人,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当有千万之数。

以上只是就我们所知,对清代人口的从业状况和大体人口数作出的粗略匡估,有的归类可能不尽妥当,既有遗漏,也有交错重叠,还有像以狩猎采集为生的一些少数民族等,因人数有限,略而未计。一般说来,我们都偏于按保守数字权估的。在清代,90%的人口从事农业,剩下的10%的非农业人口,其从业比例结构应是(包括家口):牧民占8%,盐灶人户占10%,手艺工匠、矿工、船工等占15%,商人、小摊贩12%,地主、绅士(包括在任官员等)占20%,兵弁吏役10%,游民和各种待雇求食者20%,其它(如狩猎采集者、渔民等等)约为5%。由于清代各个时期的情况各有差异,所以列出的比例数也常会有高下变动。比如矿工,极盛时期和衰退时期的差别很大;又如游民求食者,前期较少,嘉道以后就越来越不可收拾了。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壮年男子外出打工求食,妻儿父母自留农村种地,而且他们也随时可能返还于农业。在相当时间里,这些离开农村或在其它行业作业的人,仍与农村和农业劳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连系,这是我国传统社会晚期十分普遍的现象,是我们作研究考察时必须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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