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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档案文化权利的思考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公众对文化需求与日俱增,文化权利的实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身为公共文化体系的档案部门,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档案文化的社会效益,普及隶属于文化权利之下的档案文化权利,并使之成为一种公共福利,是档案部门面对社会民主日益完善这一现实应持的态度,同时也是履行档案文化服务职能的基本立场。
一、文化权利视觉下的档案文化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文化权利概念首次明确予以提出,为社会所关注和重视。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紧密联系,属并列关系,在针对公民权利的问题上,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而文化权利则是目标。
1、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实现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并且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并存的体现。公众权利,包含了个人与集体权利,虽然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文化权利是以最大限度共同满足两者权利为目标。其次,文化权利是追求文化公平的反抗性体现,如不同区域、民族甚至国家之间争取“教育机会均等”这一社会现象。再者,文化权利是人自身追求并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一种权利和途径。其具体内涵包括四个层面: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
文化权利的核心在于公平性,即人人都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每个人所特有的文化需求都能得到满足,并且这种机会和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随着文化内涵的不断丰富,文化权利愈来愈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档案文化权利
档案文化权利实现的前提来自于档案文化的存在和界定,因此首先明确档案文化的内涵与结构。笔者较为赞同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层次学说来界定文化结构,概括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价值意识文化层四个层面,四者凝练融合为一个整体即文化。换而言之,档案文化是在不同时期档案价值和观念的引导下,形成相关档案的文化行为方式和文化成果。
文化权利是保障公民人权的体现,其覆盖范围极其广泛,有些是不能提供明确定义的权利,有些是不能提供依法审判的权利,因此文化权利的界定和执行存在着一些模糊之处,档案文化权利作为档案领域的专有文化权利也不例外。立足于公众的立场出发,参照文化权利内涵的四个层面界定档案文化权利,可概括为享受档案文化的权利、参与档案文化创造的权利、完善档案文化建设、档案文化保护和传承的权利。其中享受档案文化是公众档案文化权利的主体,并且它在很大程度上客观反映着档案部门文化服务的水平与现状。而参与档案文化创造、完善档案文化建设以及档案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体现所在,同时也是公民责任与义务的要求所在。
二、档案文化权利缺失的根源分析
档案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种普遍权利,理应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目前不争的事实却是公众对档案文化权利缺少基础意识,关注甚少。档案文化权利实现程度较低,没有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制约着档案文化的完善和档案文化权利意识的提升。笔者从以下几个因素对档案文化权利缺失这一现状进行根源分析:
1、文化权利的独立性被遮蔽
尽管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界定三者属于并列关系,但对三者进行横向比较,可知文化权利的提出、确定、普及是一个更为漫长和艰难的过程。人们往往把文化权利视为其他权利的派生物,依赖和附属于其他权利之下,文化权利的独立性被遮蔽,久而久之文化权利被社会所忽略。档案文化权利只是文化权利中的沧海一粟,因此无法避免在一些人类最基本人权诸如生存权等权利面前,档案文化权利生存和发展空间呈现出相对的狭小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文明的逐步飞跃,作为发展权体现的文化权利成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因此有理由相信档案文化权利能逐渐予以实现,在人权体系中终会占有一席之地。
2、政府文化责任意识的薄弱
文化权利属于公权范畴,是公众生存发展的要求体现。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主体,完全有责任满足公众的文化诉求,保障公众的文化权利。一组调查数据记录如下: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用于娱乐文化用品与娱乐文化服务的支出占消费性支出的比重仅为6,62%,而1991-2002年,韩国、日本、加拿大、美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构成中,休闲与文化支出的年均比重分别为7.68%、9.65%、10.87%、9.62%、11.04%、12.70%和12.26%。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政府对公众文化权利的关注和投入甚少,责任意识有待提升,与公众的文化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公众文化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而,我们不难理解在档案文化权利的普及过程中长期存在着资金支持不足这一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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